【马岭】狼狗伤人引纠纷,养狗的注意了!

2019年2月20日,刘女士到马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自己于1月25日被何老板饲养的狼狗咬伤,提出要求何老板支付打狂犬病疫苗的费用448元及误工费200元的请求。调委会受理案件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马岭】狼狗伤人引纠纷,养狗的注意了!

饲养的狼狗

刘女士诉称其于1月25日晚上8点多左右,到何老板的工厂过地磅,当时大门是锁着的,她拍门叫何老板开门,何老板饲养的狼狗从大门门洞伸头出来,狼狗牙齿划伤了她的手。当时天色已晚,光线较黑,刘女士用手机电筒照了一下伤口,看见没有出血,就没有放在心上。随后,见工厂没有人回应,刘女士离开了工厂,到搅拌站过地磅,这时刘女士发现手出血了,便到马岭镇卫生院咨询医生,医生告知要打狂犬病疫苗,打针费用448元,刘女士问何老板讨要打针的钱,何老板拒绝支付,于是刘女士到调委会反映纠纷,请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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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语

何老板辨称:狼狗平时是用绳子拴着的,因为近年边了,为防止盗窃,晚上狼狗放养在院子里,工厂大门一直写有“内有狼狗”的警示标语,刘女士受伤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告知自己,自己也不清楚刘女士是不是被自己的狼狗所伤。刘女士应该是伸手进门洞想拉开大门的门锁才会被狼狗伤害,主要过错应该在刘女士一方。

【马岭】狼狗伤人引纠纷,养狗的注意了!

被咬的手臂

刘女士向调委会提交了马岭镇卫生院打狂犬疫苗的发票,何老板提供了写有警示标语的相片。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调查的情况,调解员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条,指出何老板饲养的狼狗造成了刘女士身体的损害是事实,但是不存在故意。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过错,随后,调解员又列举了一些法院的案例,经过半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何老板支付400元医疗费给刘女士,刘女士放弃误工费等其他主张。

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参考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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