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企注意了,出現以下情況將受到重罰!

根據生態環境部今年1月10日公佈施行的《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被納入固定汙染源排放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汙單位必須申領排汙許可證,持證排汙。

截止目前,各地基本完成石化、造紙、陶瓷磚瓦、水泥等15 個行業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

但當前實施的排汙許可制度體系仍存在執法體系未建立,排汙單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排汙單位法律責任未明確,無證排汙、不按證排汙現場普遍等問題。

為此,11月5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最新的《排汙許可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是對《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和完善,包括擴大排汙許可證覆蓋範圍、規定了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要通過提高汙染物排放標準、落實排汙單位主體責任等。

《條例》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將不予核發排汙許可證:

位於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的;

屬於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裝備、落後產品的;

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的;

採用的汙染防治設施不能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的;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排汙單位存在通過汙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未提供出讓指標的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變更的相關材料的。

關於排汙主體的法律責任,《條例》也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排汙單位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將責令停止排汙或停產整治並處每日兩千至五萬元罰款;

違反排放口規範化要求,將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

超濃度超總量排放汙染物,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每種汙染物、每個排汙口分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管理要求排汙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監測設施要求排汙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自行監測要求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逃避監管的,將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配合檢查、材料弄虛作假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汙許可證;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被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等情形,可處五日至十五日拘留……

此外,《條例》對排汙許可事項、排汙交易要求、排汙管理等方面也進行了詳細的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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