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企注意了,出现以下情况将受到重罚!

根据生态环境部今年1月10日公布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放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

截止目前,各地基本完成石化、造纸、陶瓷砖瓦、水泥等15 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但当前实施的排污许可制度体系仍存在执法体系未建立,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污单位法律责任未明确,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现场普遍等问题。

为此,11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最新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是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和完善,包括扩大排污许可证覆盖范围、规定了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等。

《条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属于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

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未提供出让指标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的相关材料的。

关于排污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将责令停止排污或停产整治并处每日两千至五万元罚款;

违反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每种污染物、每个排污口分别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管理要求排污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监测设施要求排污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自行监测要求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逃避监管的,将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配合检查、材料弄虚作假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被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等情形,可处五日至十五日拘留……

此外,《条例》对排污许可事项、排污交易要求、排污管理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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