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反殺案”對正當防衛適用起到標杆作用

業內專家詳解“崑山反殺案”通報結果

“崑山反殺案”對正當防衛適用起到標杆作用

□ 本報記者 杜 曉

□ 本報實習生 史偉欣

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與順帆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命案,一輛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險些與一輛自行車剮蹭,寶馬車駕駛人劉海龍持刀追砍騎車男子於海明,之後劉海龍反被砍身亡。

此案發生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9月1日,崑山市公安機關認為,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此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對於此案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記者採訪了業內有關專家。

正當防衛要更多保護防衛人利益

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的主要理由包括:

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通報結論是正當防衛,事實清楚,理由充足得體。”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說,本案的最終結果將起到標杆示範作用。法律上許多抽象的東西不好把握,但是具體案件將對未來正當防衛的適用起到標杆示範作用,意義非常重大。

“之前對正當防衛起到重要意義的案件是於歡案,如果沒有於歡案在先,這個案子的結果還真不好說。有了於歡案在前,大家就注意到適用正當防衛時要更多保護防衛人利益,對防衛人做出更有利的判斷。這樣的觀念和判斷尺度,與人民群眾對於公平正義的直觀感受一致,因而得到了社會一致好評。本案是繼於歡案之後的又一標杆案件,將會對正當防衛的適用產生重大意義。”阮齊林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崑山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按照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其行為不構成社會危害性,亦不構成犯罪。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由偵查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另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的消息,2018年8月27日晚,崑山市震川路發生的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崑山市公安機關於當日對於海明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此案高度重視,當即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對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面對重大、複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根據多年司法實踐,檢察機關的偵查實際是為起訴做準備。為了能夠及時、準確查明案件事實、蒐集證據,檢察人員介入偵查有助於實現及時公訴的需要。偵查起訴最終都屬於控訴的範疇,既不違反法律,也符合程序。在多年實踐中,我國檢察機關遇到類似情況歷來如此,提前介入。”陳衛東說。

反追砍行為不影響適用正當防衛

此案經過比較曲折,經媒體曝光後,社會各界對案件經過也同樣十分關注。

根據崑山警方在通報中對案件經過的詳細描述,業內專家在對案件細節進行深入分析後,完全支持崑山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當時寶馬車駕駛人意圖明顯地拿出長刀,並且有拿刀砍人的行為事實,不過是未造成傷亡罷了。如果因為未把對方砍傷致死而產生質疑,那麼砍傷致死後如何正當防衛?就當時情形來說,騎車男子完全無法判斷對方是否只是拿刀嚇唬他。刀是寶馬車駕駛人從車內取出的,這是一把管制刀具,而且寶馬車駕駛人有砍人的實際行為。基於一系列客觀事實,讓被砍的騎車男子作出對方只是嚇唬他、頂多被刀劃個口子、不存在生命危險的判斷,著實不合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說。

“騎車男子奪刀在手後有反追砍的行為,這並不影響適用正當防衛。當防衛人和不法侵害人進行奪刀這樣的殊死搏鬥時,他很難冷靜把控自己行為。在緊急之下做出反追砍行為,應該認為是在激烈搏鬥下連貫、本能的反擊,而不應割裂開。問題的實質在於侵害危險是否真正消除。在這起案件中,對方人數佔優勢,對方暴力攻擊意志堅定、暴力程度高,不僅要拳擊,還要拿刀來砍。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奪刀在手,對方反撲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此時,騎車男子認為不法侵害沒有消除,仍然防衛自身安全,這是可以理解的。”阮齊林說。

阮齊林認為,從上述兩個角度看,騎車男子的行為符合防衛的實際條件,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反擊,並且沒有超過反擊的限度。

“無法證明寶馬車駕駛人喪失了反抗能力,他並沒有跪地求饒或放棄對抗。如果他有退讓意圖,可以通過言語上退讓、就地蹲下抱頭等語言、動作行為表達。本案中,寶馬車駕駛人向車的方向跑去,而刀就是從寶馬車中取出的,當他失去這一武器後再次向車跑,這會給對方一個信號:車裡是不是還有其他武器、他會不會開車撞自己?所以,寶馬車駕駛人這一做法根本無法讓對方判斷為逃跑行為。”洪道德說,在當時的情況下,如果寶馬車駕駛人想放棄打鬥,完全可以通過言語屈服、動作求饒直接表現,跑向車並不能表達出任何放棄意願和逃跑的目的。

“應該對防衛人的舉措採取寬容和理解的態度。任何人遭受這樣突如其來、頭破血流的暴力攻擊,情緒都會慌亂。再加上對方人多,防衛人已處在驚恐、憤怒中。所以,應該對防衛人所做的行為採取比較寬容的尺度來認定,不可苛求,故而應對防衛人做出寬容的考慮。”阮齊林說。

“崑山公安機關可以理直氣壯地宣佈騎車男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撤銷案件,終結訴訟。”洪道德說。

暴力攻擊者應該承擔一定後果

一直以來,實踐中關於正當防衛的適用都存在一些爭議。

“在實踐中,有時候可能把刑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弄混,把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混為一談。當個人自身受到侵害有多種選擇的情況下,受害者首選正面反擊是合法的,這屬於正當防衛。此外,寶馬車駕駛人向自己車跑的時候,騎車男子也可以轉身騎車離開。如果因為騎車男子沒有選擇離開而認為他防衛過當,就是將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弄混了。緊急避險是最後一招,在其他辦法全部無效的情況下,只有這樣做才可以保全自己。”洪道德說。

“過去對於正當防衛的適用確實比較保守。正因為如此,刑法的規定相對激進一些。修改刑法時,規定明顯超過正當防衛必要性、造成重大傷亡的防衛才構成防衛過當,另外還加了一個特殊防衛的規定,對行兇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衛,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認為過當。增加這兩條對防衛人有利的規定,體現出立法機關想要改善正當防衛適用過於保守的做法。”阮齊林說。

在阮齊林看來,本案帶給人們關於正當防衛的思考是全方位的。“誰在日常生活中率先違反規則對他人進行暴力攻擊,由此遭致他人暴力反擊的,暴力攻擊者應該承擔一定的後果,作為反擊者應該得到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保護和寬容。體現在刑法中,就是正當防衛制度,即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有權利使用武力自我保護,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擊。如果反擊沒有明顯超過合理限度,則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刑事法律賦予公民的自衛權。如果明顯超過正當防衛造成重大損害的,則屬於防衛過當,構成犯罪,應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但是應該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給予寬大處理。所以不能簡單歸結於‘施暴者變成受害者,受害者變成施暴者’”。

本案的最終結果無疑將會發揮風向標作用,那麼對於普通人來說,又該如何把握好正當防衛的限度?

“普通群眾應該樹立大膽自衛的觀念。不過,當對方在用語言、行為準確地表達出求饒、認服並停止侵害後,那就沒有自衛的前提條件了。如果當時寶馬車駕駛人求饒認錯後還是被砍殺,那騎車男子會涉嫌犯罪。這就是普通人應該把握的限度:對方不停止侵害,我就不停止防衛。不過也需要依照當時具體情形進行判斷。”洪道德說。

“一個基本觀點是不能向不法退讓,不能要求正義向非正義低頭讓步,這樣才能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少了,引起的防衛也就少了。所以,我認為源頭應歸咎於誰率先實施不法侵害,而不是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反擊越多,遭受的不法侵害越少,越有利於解決、消除相關社會問題。我們鼓勵公民積極面對不法侵害,同時要鄭重警告那些動不動就違法違規的人、試圖使用暴力解決問題的人或者以大欺小以強凌弱的人,從而更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阮齊林說。

本報北京9月2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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