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罪与罚”——侵权行为

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获取相关利益,在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以下违反相关支付业务管理规定、对客户构成侵权的下列行为:

一、超限额支付—— 单日支付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规定:

支付机构应根据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

  (一)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二)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三)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帐户,对相关交易往往没有采用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单个客户的帐户单日累计金额往往会超过5000元。

二、不履行通知义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可对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客户的交易信息往往并未经过客户的确认,在支付指令完成后也没有即时将结果通知客户。

三、不履行信息查询服务义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具有合法独立域名的网站和统一的服务电话等渠道,为客户免费提供至少最近1年以内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并建立健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制度,配备专业部门和人员据实、准确、及时处理交易差错和客户投诉。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往往不提供真实、详细的查询服务,导致客户无法准确获取对方商户的信息。特别是一些存在欺诈行为的商户,往往以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更高比例佣金的方式,以此来获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包疵、掩护,乃至保护。

四、与不法商户勾结,为不法商户洗钱提供通道。

有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对商户未尽到合理地审查义务,甚至在明知商户存在不法行为的前提下,仍为其提供支付通道,帮助其快速转移资金。

五、为二清、三清机构提供通道,帮助不法商户隐秘资金流向。

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还为违规从事二清、三清的支付机构提供通道。在客户进行查询的情形下,提供给客户的对方商户往往是违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二清、三清机构,导致客户无法弄清资金的最终流向、无法获取不法分子的真实信息。

当客户遇到网络金融欺诈行为后,可以通过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交易信息、授权信息、对方商户信息的方式获取不法分子的真实信息,在获取不法分子的真实信息后,就可以从民事欺诈或刑事诈骗的角度向不法分子主张权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相关的侵权行为,则也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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