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反被拘”事件引發輿論熱議,專家呼籲:見義勇為認定“國標”應儘快出臺

法制日報記者 王陽

見義勇為是一個成語,

釋義為:

看到正義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見義勇為反被拘”事件引發輿論熱議,專家呼籲:見義勇為認定“國標”應儘快出臺

“見義勇為反被拘”事件引發輿論熱議,專家呼籲:見義勇為認定“國標”應儘快出臺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見義勇為”這個絕對正能量的行為,卻往往經常出現不同的處理結果,以致“流血又流淚”的案例時有發生。2月17日12時,微博網民“@被冤枉的趙宇”爆料稱,因聽見一女子呼喊“強姦救命”後,前往制止侵害行為並踹傷一男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拘14天,後被保釋。

“見義勇為反被拘”事件引發輿論熱議,專家呼籲:見義勇為認定“國標”應儘快出臺

此事一出,很快引爆了輿論場,有網友直呼“沒有天理”。2月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佈最新通報稱,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鑑於趙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趙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見義勇為反被拘”事件引發輿論熱議,專家呼籲:見義勇為認定“國標”應儘快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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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反被拘”事件引發輿論熱議,專家呼籲:見義勇為認定“國標”應儘快出臺

“見義勇為反被拘”事件引發輿論熱議,專家呼籲:見義勇為認定“國標”應儘快出臺

圖為2月21日下午,趙宇已經拿到了檢方的不起訴決定書。法制日報記者吳亞東 攝

有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對趙某決定不起訴,意味著趙某不再是犯罪嫌疑人了。而趙某案之所以從故意傷害到過失重傷再到防衛過當之間反轉,是因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見義勇為”沒有明確定義,只能在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找到相關內容。由於各地法規不一致,導致見義勇為的認定主體、標準以及負傷致殘人員的醫療費處理等問題十分混亂。“目前,全國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的相關法規、條例。然而,在各地法規建立健全的情況下,全國性的法律、法規進入立法程序多年後,至今仍沒有出臺。”

見義勇為存在認定盲區

民意呼喚統一法律引導

近年來,曾有多起案件引發過公眾對見義勇為的質疑。“扶不扶”成為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難題,沸騰的民意也一次次呼喚法律正向的引導。

早在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聯合發起的“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經政府核准登記成立。作為全國性公益社會團體,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以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以德治國,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風尚為宗旨。

記者採訪發現,我國雖然成立了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但對於何種行為是見義勇為,在國家法律層面並不明確。實踐中,各地方性法規規章對這一重大問題的回答是不明晰、不統一的。河北、廣東、山東、陝西和北京等地區將“救死扶傷”行為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而其他地區卻沒有。換言之,同一行為,在甲省可能被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在乙省就可能不被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有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各地因見義勇為認定而出現爭議的情形多種多樣,有的是因為行為者是未成年人,有的則因見義勇為的行為發生在國外,還有的因行為者平時表現不好。保安跟犯罪嫌疑人搏鬥受傷,在廣東可認定為見義勇為,但在四川卻不能,因為廣東的定性是“法定職責以外實施的行為”,四川是“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的行為”。而北京的王先生因為阻止同行女子遭遇搶劫而被刺中4刀,但因為王先生與被搶女子相識,“無法算作見義勇為”。

除了見義勇為的認定,對見義勇為的救助標準也是爭議很大。河南人趙承利在廣東清遠市因搶救溺水者身亡,廣東省政府為其家屬發放了100萬元撫卹金;河南南陽人殷曉非在湖南省婁底市搶救落水女青年不幸犧牲,他的行為被確定為見義勇為行為,當地政府為其家人發放見義勇為撫卹金78萬元。而同在河南省南陽市社旗縣,兩個均被當地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家屬,得到政府的救助標準卻不一樣:一家收到政府送來的66萬餘元見義勇為撫卹金,而另一家只有13萬元撫卹金,兩者相差50多萬元。

市民張宇告訴記者,對於絕大多數的見義勇為者來說,在他們挺身而出、實施見義勇為舉動的時候,並沒有想過以此換取名譽、獎勵,但是站在鼓勵和弘揚見義勇為精神的角度來說,事後的精神激勵和物質表彰,都是必不可少的。“這就涉及一個公平的問題,一是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應該統一,避免同樣的事蹟,出現你是見義勇為,他可能是故意傷害的局面;二是事後的獎勵標準要統一,避免出現見義勇為者作出了同樣的犧牲,但在精神撫慰和物質獎勵上厚此薄彼的情況。”

“見義勇為人員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現行地方性法規、規章存在體系混亂、立法位階較低、相互不銜接等諸多弊端,嚴重阻礙了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充分、有效的保障。由於缺乏全國性立法,導致各地對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不一,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障力度不盡相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一位副理事長認為,制定一部獨立統一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法,是解決現狀的較好途徑。

涉及管理體制、經費等問題

見義勇為全國立法進展緩慢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懲惡揚善、鋤強扶弱、路見不平、挺身而出的性格一直根植於我們的民族基因之中。“不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這句經典口號廣為人知。事實上,對見義勇為全國統一立法的呼聲由來已久。

見義勇為人員作為社會中的特殊主體,為社會作出了重大貢獻和犧牲。對為社會作出特殊貢獻和犧牲的特殊主體提供法律等諸多方面的保障,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據瞭解,從1996年開始,公安部多次啟動見義勇為的立法工作。但由於涉及管理體制問題、經費問題、長效機制建設等重大問題,見義勇為的立法工作一直進展緩慢。

2008年全國兩會期間,30多名全國政協委員就聯名提交過《關於儘快制定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條例的提案》,要求統一申請、確定、獎勵條件,實現清清楚楚的“國家標準”。

2012年,民政部、公安部等7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由於該意見只是政府規範性文件的階位,在保障落實上存在省、市、縣不同的層級,以及政法、公安、民政、衛生、用人單位等諸多部門,面臨著“誰家的孩子誰來抱”和“九龍治水”的執行難題。

直到2017年3月17日,公安部就《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下稱《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發佈後,輿論一片叫好。《草案》一共6章43條,首先是對見義勇為人員下了明確的定義: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事蹟突出的公民。具體來說有5種情形,包括同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同正在實施侵害國家、集體財產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破獲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搶險、救災、救人等。

此外,《草案》首次將“保障”引入法規的命名之中,以區別於“保護”的提法,更符合社會將見義勇為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給予必要保障兜底的訴求。同時,《草案》除了在子女教育、個人就業等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之外,相較於地方立法對於傷殘者醫療困難的保障,從出於道義的救濟、救助上升到了醫保“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解決”的兜底設計,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的保障責任,增強了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的剛性。由醫保和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兜底解決。這意味著,見義勇為給自己造成損害,至少不用為醫藥費犯愁了。

很多需要人們站出來的危急關頭,正是這一念頭讓一些人遲疑不前。打不過打得過,都有風險;一猶豫,就退縮了。鼓勵見義勇為,還是要從制度上打消公眾對見義勇為可能遭遇風險的後顧之憂。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其中專門設置了兩條“見義勇為”條款,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此,法律人士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見義勇為本身有風險,可能造成見義勇為者的生命、健康、財產受損,甚至死亡。《民法總則》的“見義勇為”條款承載了深刻的公眾期待,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會共識。“免除見義勇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給救助人或潛在的救助人吃了一顆定心丸,有助於激發更多果斷、及時的見義勇為行為。”

見義勇為沒有法律定義

與正當防衛具有共通性

再回到此次引發輿論關注的趙宇案。法學界人士認為,見義勇為並非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國國家層面也沒有出臺專門規制見義勇為的法律法規。在法律上,與見義勇為接近的概念是正當防衛。因為見義勇為與正當防衛具有共通性,正當防衛是“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本身就包含了見義勇為的內容。因此本案的關鍵,仍然在於對趙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判斷。

根據相關公開報道對案件事實的描述,加害人李某存在“踹壞門鎖”“用燒水壺砸頭”“用凳子砸”“強脫衣服”等暴力行為,而趙某聽到呼救抵達現場後看到“醉酒的男子左手掐著年輕女子的脖子,右手舉著拳頭”,這說明當時現實緊迫的不法行為正在發生,而且該不法行為屬於特殊正當防衛所規定的“行兇、強姦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再考慮到趙某制止不法行為所採用的手段、打擊的部位以及制止不法侵害後及時停手等客觀行為,可以認定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被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該專家還指出,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既包括不負刑事責任,又包括不負行政責任,甚至還包括不負民事侵權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如果司法機關最終認定趙宇構成正當防衛,那麼趙宇不僅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其拘留14天也是錯誤的。對於陌生男子的治療及醫藥費用,趙宇根本不用賠償。相反,如果趙宇受到了人體傷害,可以要求陌生男子進行賠償,並且可以要求女子進行適當補償。

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佈通報稱,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傷的後果。鑑於趙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對趙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同時,警方還表示,李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已於2月19日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將視其病況採取相應法律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據法律界人士介紹,趙某案一波三折,特別是輿論介入後“多次反轉”,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從“故意傷害罪”到“過失致人重傷罪”,當地公安機關偵辦這一案件的案由變化,說明他們也在根據案件偵辦情況調整工作方向。刑事案件偵辦時需要根據證據進行調整,特別是這起案件中當事一方為重傷,更要慎重。而檢察院本身就有對刑事案件具有監督職責:“實踐中,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部門重新偵辦或是不批准逮捕、不予起訴,都是正常情況。”

記者採訪發現,見義勇為不僅沒有受到表彰,反而被拘留14天,這樣聽著就覺得“奇葩”的事情,其實並不少見。幾年前,深圳市也出現過類似案件:大學生小塗,在遇到一男子猥褻女性時挺身而出將色狼打傷。猥褻女性的男子僅被行政拘留5天,而見義勇為救人的小塗卻因救人過程中致實施猥褻的男子受傷,被警方刑事拘留14天。

和趙宇案一樣,在進入司法環節之後,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捕決定,警方亦撤銷了該案,小塗被無罪釋放,警方表示不會留下案底,而且警方還按照見義勇為的標準進行了獎勵。同時小塗亦不用承擔傷者的醫藥費用。

法律專家認為,見義勇為案之所以能引發廣泛關注,背後的輿論訴求也很明確:鼓勵好人見義勇為,法律即使不能獎賞好人,也應當給予好人相應的保護。法律不只是由條文構成的,執法者的行動、司法者的理念和全社會的觀念,都可能塑造法律最終的面貌。在見義勇為案件中,如果完全從造成的後果來看,見義勇為者確實應該承擔傷者的醫療費,因為確實造成了他人的傷殘。但是,處理這類事件,不應該只是看到了結果,而忽視了本來的過程。“這種執法存在的問題是‘執法片段化’,不是‘誰先報警誰就有理’,也不是‘誰受傷了誰就是弱者’。作為警方而言,如此執法顯然太簡單,太教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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