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宇案或倒逼見義勇為“國標”出臺

鼓勵見義勇為,要從制度上打消公眾對見義勇為可能遭遇風險的後顧之憂

百度一下“見義勇為”這個詞,釋義為:看到正義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見義勇為”後,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案例時有發生。趙宇案經歷了從故意傷害到過失重傷再到防衛過當最後到正當防衛之間的反轉。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見義勇為沒有明確定義,只在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有相關內容。由於各地法規不一致,導致見義勇為行為性質的認定主體、標準以及負傷致殘人員的醫療費處理等問題十分混亂。目前,全國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的相關法規、條例,但全國性的法律、法規進入立法程序多年後,至今仍沒有出臺。

存在認定盲區

“小悅悅”事件、“彭宇案”,包括近期趙宇案的發生,一次次讓民意沸騰。“扶不扶”,一直是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難題。

早在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聯合發起的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經政府核准登記成立。作為全國性公益社會團體,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以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以德治國,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風尚為宗旨。

記者採訪發現,我國雖然成立了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但對於何種行為是見義勇為,在國家法律層面並不明確。實踐中,各地方性法規規章也不統一。同一行為,在甲省可能被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在乙省就可能不被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保安跟犯罪嫌疑人搏鬥受傷,在廣東可認定為見義勇為,但在四川卻不能,因為廣東的定性是“法定職責以外實施的行為”,四川是“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的行為”。而北京的王先生因為阻止同行女子遭遇搶劫而被刺中4刀,但因為王先生與被搶女子相識,“無法算作見義勇為”。

除了對於見義勇為的認定,對見義勇為的救助標準爭議也很大。河南人趙承利在廣東清遠市因搶救溺水者身亡,廣東省政府為其家屬發放了100萬元撫卹金;河南南陽人殷曉非在湖南婁底市搶救落水女青年不幸犧牲,他的行為被定性為見義勇為,當地政府為其家人發放撫卹金78萬元。在河南省南陽市社旗縣,兩個均被當地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家屬,得到政府的救助款卻相去甚遠,一家收到66萬餘元撫卹金,而另一家只收到了13萬元。

對於絕大多數見義勇為者來說,在他們挺身而出、實施見義勇為舉動的時候,並沒有想過以此換取名譽、獎勵。但站在鼓勵和弘揚見義勇為精神的角度來說,事後的精神激勵和物質表彰,是必不可少的。這就涉及到公平問題,一是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應該統一,避免同樣的事蹟,出現你是見義勇為,他可能是故意傷害的局面;二是事後的獎勵標準要統一,避免出現見義勇為者作出了同樣的犧牲,在精神撫慰和物質獎勵上卻厚此薄彼的情況。

立法進展緩慢

“不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對見義勇為進行全國立法的呼聲由來已久。

據瞭解,從1996年開始,公安部多次啟動見義勇為的立法工作,但由於涉及管理體制、經費、長效機制建設等重大問題,立法工作進展緩慢。

2008年全國兩會期間,30多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交過《關於儘快制定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條例的提案》,要求統一申請、確定、獎勵條件,實現清清楚楚的“國家標準”。

?2012年,民政部、公安部等7部委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由於該意見只是政府規範性文件的位階,在保障落實上存在省、市、縣不同層級,以及政法、公安、民政、衛生、用人單位等諸多部門,面臨著“誰家的孩子誰來抱”和“九龍治水”的執行難題。

2017年3月17日,公安部就《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下稱《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一共6章、43條,對何為見義勇為人員下了明確的定義: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事蹟突出的公民。此外,《草案》首次將“保障”引入法規的命名之中,以區別於“保護”的提法,更符合社會將見義勇為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給予必要保障兜底的訴求。同時,《草案》除了在子女教育、個人就業等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之外,相較於地方立法對於傷殘者醫療困難的保障,從出於道義的救濟、救助上升到了醫保“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解決”的兜底設計,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的保障責任,增強了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的剛性。由醫保和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兜底解決,這意味著,見義勇為者至少不用為醫藥費犯愁了。

鼓勵見義勇為,要從制度上打消公眾對見義勇為可能遭遇風險的後顧之憂。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新頒佈的《民法總則》專門設置了兩條“見義勇為”條款,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與正當防衛

在法律上,與見義勇為接近的概念是正當防衛。見義勇為與正當防衛具有共通性,正當防衛是“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本身就包含了見義勇為的內容。趙宇案中,關鍵也在於對趙宇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判斷。

根據相關報道對趙宇案事實的描述,加害人李某存在“踹壞門鎖”“用燒水壺砸頭”“用凳子砸”“強脫衣服”等暴力行為,而趙宇聽到呼救抵達現場後看到“醉酒的男子左手掐著年輕女子的脖子,右手舉著拳頭”,這說明當時現實緊迫的不法行為正在發生,而且該不法行為屬於特殊正當防衛所規定的“行兇、強姦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再考慮到趙宇制止不法行為所採用的手段、打擊的部位以及制止不法侵害後及時停手等客觀行為,可以認定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被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見義勇為後沒有受到表彰,反而被拘的情況,並不是個案。深圳市也出現過類似事情:大學生小塗在遇到一男子猥褻女性時挺身而出,將色狼打傷。猥褻女性的男子僅被行政拘留五天,而小塗卻因救人過程中致實施猥褻的男子受傷,被警方刑事拘留14天。和趙宇案一樣,在進入司法環節之後,檢察機關對小塗作出不予批捕決定,警方亦撤銷了該案,小塗被無罪釋放,警方還按照見義勇為的標準對小塗進行了獎勵。同時小塗亦不用承擔傷者的醫藥費用。

這些案件背後的輿論訴求很明確:鼓勵見義勇為。法律即使不能獎賞好人,也應當給予好人相應的保護。法律不只是由條文構成的,執法者的行動、司法者的理念和全社會的觀念,都可能塑造法律最終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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