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反被拘”事件引发舆论热议,专家呼吁:见义勇为认定“国标”应尽快出台

法制日报记者 王阳

见义勇为是一个成语,

释义为:

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见义勇为反被拘”事件引发舆论热议,专家呼吁:见义勇为认定“国标”应尽快出台

“见义勇为反被拘”事件引发舆论热议,专家呼吁:见义勇为认定“国标”应尽快出台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见义勇为”这个绝对正能量的行为,却往往经常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以致“流血又流泪”的案例时有发生。2月17日12时,微博网民“@被冤枉的赵宇”爆料称,因听见一女子呼喊“强奸救命”后,前往制止侵害行为并踹伤一男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14天,后被保释。

“见义勇为反被拘”事件引发舆论热议,专家呼吁:见义勇为认定“国标”应尽快出台

此事一出,很快引爆了舆论场,有网友直呼“没有天理”。2月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最新通报称,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见义勇为反被拘”事件引发舆论热议,专家呼吁:见义勇为认定“国标”应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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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反被拘”事件引发舆论热议,专家呼吁:见义勇为认定“国标”应尽快出台

“见义勇为反被拘”事件引发舆论热议,专家呼吁:见义勇为认定“国标”应尽快出台

图为2月21日下午,赵宇已经拿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法制日报记者吴亚东 摄

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赵某决定不起诉,意味着赵某不再是犯罪嫌疑人了。而赵某案之所以从故意伤害到过失重伤再到防卫过当之间反转,是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定义,只能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找到相关内容。由于各地法规不一致,导致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标准以及负伤致残人员的医疗费处理等问题十分混乱。“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相关法规、条例。然而,在各地法规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进入立法程序多年后,至今仍没有出台。”

见义勇为存在认定盲区

民意呼唤统一法律引导

近年来,曾有多起案件引发过公众对见义勇为的质疑。“扶不扶”成为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难题,沸腾的民意也一次次呼唤法律正向的引导。

早在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联合发起的“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经政府核准登记成立。作为全国性公益社会团体,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德治国,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为宗旨。

记者采访发现,我国虽然成立了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但对于何种行为是见义勇为,在国家法律层面并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这一重大问题的回答是不明晰、不统一的。河北、广东、山东、陕西和北京等地区将“救死扶伤”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而其他地区却没有。换言之,同一行为,在甲省可能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在乙省就可能不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各地因见义勇为认定而出现争议的情形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行为者是未成年人,有的则因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在国外,还有的因行为者平时表现不好。保安跟犯罪嫌疑人搏斗受伤,在广东可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在四川却不能,因为广东的定性是“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四川是“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而北京的王先生因为阻止同行女子遭遇抢劫而被刺中4刀,但因为王先生与被抢女子相识,“无法算作见义勇为”。

除了见义勇为的认定,对见义勇为的救助标准也是争议很大。河南人赵承利在广东清远市因抢救溺水者身亡,广东省政府为其家属发放了100万元抚恤金;河南南阳人殷晓非在湖南省娄底市抢救落水女青年不幸牺牲,他的行为被确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当地政府为其家人发放见义勇为抚恤金78万元。而同在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两个均被当地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家属,得到政府的救助标准却不一样:一家收到政府送来的66万余元见义勇为抚恤金,而另一家只有13万元抚恤金,两者相差50多万元。

市民张宇告诉记者,对于绝大多数的见义勇为者来说,在他们挺身而出、实施见义勇为举动的时候,并没有想过以此换取名誉、奖励,但是站在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角度来说,事后的精神激励和物质表彰,都是必不可少的。“这就涉及一个公平的问题,一是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应该统一,避免同样的事迹,出现你是见义勇为,他可能是故意伤害的局面;二是事后的奖励标准要统一,避免出现见义勇为者作出了同样的牺牲,但在精神抚慰和物质奖励上厚此薄彼的情况。”

“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体系混乱、立法位阶较低、相互不衔接等诸多弊端,严重阻碍了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保障。由于缺乏全国性立法,导致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不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力度不尽相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一位副理事长认为,制定一部独立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法,是解决现状的较好途径。

涉及管理体制、经费等问题

见义勇为全国立法进展缓慢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惩恶扬善、锄强扶弱、路见不平、挺身而出的性格一直根植于我们的民族基因之中。“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这句经典口号广为人知。事实上,对见义勇为全国统一立法的呼声由来已久。

见义勇为人员作为社会中的特殊主体,为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和牺牲。对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和牺牲的特殊主体提供法律等诸多方面的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据了解,从1996年开始,公安部多次启动见义勇为的立法工作。但由于涉及管理体制问题、经费问题、长效机制建设等重大问题,见义勇为的立法工作一直进展缓慢。

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3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就联名提交过《关于尽快制定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的提案》,要求统一申请、确定、奖励条件,实现清清楚楚的“国家标准”。

2012年,民政部、公安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由于该意见只是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阶位,在保障落实上存在省、市、县不同的层级,以及政法、公安、民政、卫生、用人单位等诸多部门,面临着“谁家的孩子谁来抱”和“九龙治水”的执行难题。

直到2017年3月17日,公安部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发布后,舆论一片叫好。《草案》一共6章43条,首先是对见义勇为人员下了明确的定义: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具体来说有5种情形,包括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等。

此外,《草案》首次将“保障”引入法规的命名之中,以区别于“保护”的提法,更符合社会将见义勇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必要保障兜底的诉求。同时,《草案》除了在子女教育、个人就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之外,相较于地方立法对于伤残者医疗困难的保障,从出于道义的救济、救助上升到了医保“先行支付”、不足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的兜底设计,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保障责任,增强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刚性。由医保和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兜底解决。这意味着,见义勇为给自己造成损害,至少不用为医药费犯愁了。

很多需要人们站出来的危急关头,正是这一念头让一些人迟疑不前。打不过打得过,都有风险;一犹豫,就退缩了。鼓励见义勇为,还是要从制度上打消公众对见义勇为可能遭遇风险的后顾之忧。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其中专门设置了两条“见义勇为”条款,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法律人士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见义勇为本身有风险,可能造成见义勇为者的生命、健康、财产受损,甚至死亡。《民法总则》的“见义勇为”条款承载了深刻的公众期待,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会共识。“免除见义勇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给救助人或潜在的救助人吃了一颗定心丸,有助于激发更多果断、及时的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没有法律定义

与正当防卫具有共通性

再回到此次引发舆论关注的赵宇案。法学界人士认为,见义勇为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国家层面也没有出台专门规制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与见义勇为接近的概念是正当防卫。因为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具有共通性,正当防卫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身就包含了见义勇为的内容。因此本案的关键,仍然在于对赵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

根据相关公开报道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加害人李某存在“踹坏门锁”“用烧水壶砸头”“用凳子砸”“强脱衣服”等暴力行为,而赵某听到呼救抵达现场后看到“醉酒的男子左手掐着年轻女子的脖子,右手举着拳头”,这说明当时现实紧迫的不法行为正在发生,而且该不法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所规定的“行凶、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再考虑到赵某制止不法行为所采用的手段、打击的部位以及制止不法侵害后及时停手等客观行为,可以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专家还指出,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既包括不负刑事责任,又包括不负行政责任,甚至还包括不负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赵宇构成正当防卫,那么赵宇不仅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拘留14天也是错误的。对于陌生男子的治疗及医药费用,赵宇根本不用赔偿。相反,如果赵宇受到了人体伤害,可以要求陌生男子进行赔偿,并且可以要求女子进行适当补偿。

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警方还表示,李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已于2月19日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将视其病况采取相应法律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赵某案一波三折,特别是舆论介入后“多次反转”,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从“故意伤害罪”到“过失致人重伤罪”,当地公安机关侦办这一案件的案由变化,说明他们也在根据案件侦办情况调整工作方向。刑事案件侦办时需要根据证据进行调整,特别是这起案件中当事一方为重伤,更要慎重。而检察院本身就有对刑事案件具有监督职责:“实践中,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重新侦办或是不批准逮捕、不予起诉,都是正常情况。”

记者采访发现,见义勇为不仅没有受到表彰,反而被拘留14天,这样听着就觉得“奇葩”的事情,其实并不少见。几年前,深圳市也出现过类似案件:大学生小涂,在遇到一男子猥亵女性时挺身而出将色狼打伤。猥亵女性的男子仅被行政拘留5天,而见义勇为救人的小涂却因救人过程中致实施猥亵的男子受伤,被警方刑事拘留14天。

和赵宇案一样,在进入司法环节之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警方亦撤销了该案,小涂被无罪释放,警方表示不会留下案底,而且警方还按照见义勇为的标准进行了奖励。同时小涂亦不用承担伤者的医药费用。

法律专家认为,见义勇为案之所以能引发广泛关注,背后的舆论诉求也很明确:鼓励好人见义勇为,法律即使不能奖赏好人,也应当给予好人相应的保护。法律不只是由条文构成的,执法者的行动、司法者的理念和全社会的观念,都可能塑造法律最终的面貌。在见义勇为案件中,如果完全从造成的后果来看,见义勇为者确实应该承担伤者的医疗费,因为确实造成了他人的伤残。但是,处理这类事件,不应该只是看到了结果,而忽视了本来的过程。“这种执法存在的问题是‘执法片段化’,不是‘谁先报警谁就有理’,也不是‘谁受伤了谁就是弱者’。作为警方而言,如此执法显然太简单,太教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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