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这些关键变化你都知道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为确保该项优惠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1月19日制发《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政策对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新旧政策比较可以发现,起征点由3万上调至10万元,但取消了分别享受优惠,明确了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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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若小于10万,则免征增值税,若大于10万,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则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而销售不动产部分销售额应照章纳税。

同时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这一点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的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有较大变化。

纳税期限的规定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所以该政策给了小规模纳税人一个选择的机会,同时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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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项规定只是上调起征点至10万元,政策仍是延续原有政策执行。

预缴增值税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应当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包括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服务、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等,4号公告的规定使得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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