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賣豬肉拖欠進貨款,不履行被抓攤位前

2月19日,新密市礦區某豬肉店攤位前,李某正在忙著賣豬肉,突然,幾個身影快速來到其攤位前:“李某,我們是新密法院執行局的,關於你拖欠豬肉款一案,請你跟我們去法院一趟!”李某甚至還沒來得及反應過來,就被執行幹警迅速控制並帶離。

被執行人李某經營一家豬肉店,2018年3月起,他多次從原告處批發白條豬肉進行銷售。期間,李某以資金週轉緊張為由,陸續拖欠原告豬肉款4.9萬餘元。後經原告多次催要,李某僅支付了1萬餘元,對剩餘欠款李某以各種理由久拖不還,無奈之下,原告訴至新密法院。該案進入執行階段後,執行法官首先對李某的財產狀況進行了查詢。經查,李某名下無存款、房產、車輛等可供執行財產。通過了解,李某經營一家豬肉店。期間,執行法官通過各種方式通知被執行人李某前來履行義務,但是李某一直不露面。又適逢年關前後,執行法官幾次前去,李某的豬肉店都未開門,無法找到其下落。2月19日上午,執行法官接到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李某出現在豬肉店內,便立即驅車趕赴現場。

案例丨卖猪肉拖欠进货款,不履行被抓摊位前

被傳喚回法院後,李某剛開始以種種藉口推諉狡辯,他聲稱是因為原告給其供應的豬肉肉質不好,自己才拒絕支付豬肉款的。執行法官見狀,馬上質問道:“你說豬肉肉質不好可有證據?在開庭審理時你是否提出相應主張?該批豬肉你最後如何處理的?”接連的幾個問題讓李某低下了頭,支支吾吾地再也無法自圓其說,只得老老實實承認了自己的錯誤。隨後,法官明確告知拒不執行的嚴重後果,並表示如他仍不思悔過、拒不履行,將現場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最終,通過法官釋法明理,李某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並現場履行款項,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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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 王素琴 陳婷婷

審核: 丁 巖 張 帆 安士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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