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重要,所以“破例”——参与“慈善法草案”起草专家郑功成释

历时10年,慈善立法终于即将“修成正果”。

因为重要,所以“破例”——参与“慈善法草案”起草专家郑功成释

3月9日下午3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如获得通过,毫无疑问,这将是中国慈善事业的一块里程碑。

为更清晰地了解慈善事业氛围、慈善事业相关制度、政府公共服务与慈善事业等相关问题,《中国报道》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他参与了慈善法草案的起草。

因为重要,所以“破例”——参与“慈善法草案”起草专家郑功成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

“破例”的意义

有媒体认为,慈善法草案不够资格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您如何看待这种言论?

郑功成:的确,慈善法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是一次例外。

根据《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讨论审议的是基本法律,如宪法、刑法、民法等。从慈善法草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来看,它是不够级别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慈善法草案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现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慈善法草案也并不意味着其地位能与宪法、民法等相提并论。之所以在全国两会上对慈善法草案进行讨论审议,是因为这样做具有特殊的意义。

慈善法的目的是引导人们向善,方便人们行善。它与社会的价值导向相关,与社会的风气相关,这是它的特殊之处。慈善不是少数富人的特权,任何有心向善的人都应获得有力行善的权利。

如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慈善法草案,社会影响力肯定不如在全国两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大。慈善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慈善事业的壮大也需要全民的力量。这就是“破例”的意义所在。

信息公开是亮点

我国目前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它们的立法层次都不高。您认为,慈善法草案通过之后,将对慈善机构产生哪些推动作用?

郑功成:公益事业捐赠法与慈善法是旧法与新法、专门法与综合法的关系。旧法依然有效,但有冲突之处,新法优于旧法。慈善法草案与公益事业捐赠法肯定是存在重合之处的,慈善法草案中专门有一章是关于捐赠的。

慈善法草案对慈善机构如何设置、如何认定等都进行了规范。此外,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慈善组织开展的募捐行为、慈善信托、慈善服务等内容,也进行了全面的基本规范。从此之后,中国慈善机构的运行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信息公开在慈善法草案中是作为单独一章存在的,这是慈善法的一个亮点。这是对公众关切所进行的回应。有的慈善机构的确在信息公开这方面做得不够好,因此公众难免会对部分慈善机构存在不信任感。所以,慈善法草案对应该公开的信息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慈善机构如果不公开这一部分信息,就是违法。

慈善法草案单独设置信息公开这一章内容,就是为了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并且规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标准。

慈善组织得信得过

什么样的主体才有资格进行慈善募捐?慈善法草案当中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郑功成:根据慈善法草案的规定,想要募捐的主体首先必须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成立之后,想要向社会进行公开募捐,还必须取得管理部门批准授予的募捐资格。到底哪些组织机构具有募捐资格,管理部门是会公布具体名单的。在名单之上的慈善组织,才能进行募捐。

这就好比教育部门公布的高校名单一样,不在名单之上的,那就是“野鸡学校”。

但是,这并不是说其他组织机构就不能够进行慈善募捐行为。只要能够找到具有合法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捐,募捐行为也是合法的。只是,募捐得到的钱必须由慈善组织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募捐得来的钱依旧用于原募捐帮助对象。

之所以要采取这样的募捐方式,原因就在于慈善监管机构是无法监管慈善组织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慈善机构需要维护自身的信用,必须依法使用善款。此外,还有监管机构对慈善组织募捐、运营等环节的监督,也能进一步保证善款的合理合法使用。

税制环境也很关键

中国在制度推动慈善事业方面——比如税制建设工作上的现状如何?

郑功成:我们现在既没有遗产税,也没有赠予税。我们在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减免力度也还不够。

所以,慈善法草案的制定,还仅仅是推进中国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里程碑之一。其目的在于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接下来,我们还需要构建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税制环境,如此就能上升至慈善的制度文明阶段。

将逐步完善监管慈善法草案中对互联网捐赠有什么规定?

郑功成:首先应该承认现在是互联网时代,这是不可阻挡的潮流。今天的慈善事业也必须与时俱进——利用互联网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理所当然。其实现在互联网已经广泛介入公益领域,像腾讯等机构(已经开展了不少公益活动)。

一方面要肯定它已经是(慈善事业的)一种基本途径。另一方面,也必须承认由于网络是虚拟世界,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网络中进行捐赠和献爱心(的行为)也存在潜在的问题。

网络主体鱼龙混杂,就有一些打着慈善的幌子造假。因此,哪怕90%的网络募捐都是好人好事,只要有10%是带有欺诈性的,就是对慈善事业极大的损害,也是对爱心人士极大的伤害。对于法律来说要找到平衡点,既要利用网络来发展慈善事业,又不能让互联网中鱼龙混杂的缺点对慈善事业造成影响。

比如我们可以规定,互联网募捐是合法的,但前提是必须要是正规的慈善机构发起的募捐行为。比如现在腾讯等平台上个人都是可以募捐的,随着法律的完善,这些都要受到监管。

当然现在草案尚未通过。目前的规定是,省级以下的慈善组织必须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渠道内搞网络慈善捐赠,就像上市公司的报表必须在特定的报纸公布一样,方便监管。省级以上的慈善组织由于一般信誉良好,则可以利用自己的网络平台。

撰稿:王寅

因为重要,所以“破例”——参与“慈善法草案”起草专家郑功成释

如果您喜欢本文,可点击右上角分享给朋友。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转自百万庄通讯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