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一方的債務另一方也要承擔?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夫妻本為一體,但是因為某些不得已的原因必須分開,那麼,離婚後,債務應該怎麼處理呢?又該如何斷定誰承擔呢?

有人說,夫妻雙方可以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約定由誰承擔啊!那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男女雙方都拒不承認,該如何處理呢?

夫妻離婚後,一方的債務另一方也要承擔?

接下來,我們就分情況地說一說:

一、單方的個人債務

如果只是單方的個人債務,那麼離婚後這筆債務應仍由其個人來償還。但是,這種情況有著明確的限制條件:

1、債務必須是原夫妻一方個人所欠的債務,其配偶及子女都不知道、不同意,更沒有一起去借債。

2、接到的款項,都是為其個人目的的私人所用,而不是家庭開支。

3、即使是個人獨用,也要有足夠的證據支撐。

夫妻離婚後,一方的債務另一方也要承擔?

二、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則應該根據原夫妻二人的約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償還

1、如果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作出約定,則債務由兩人共同承擔。

2、如果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進行了約定,則有約定方進行償還。

夫妻離婚後,一方的債務另一方也要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男女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否對債務進行了約定,債權人都有權利向任何一方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同時向原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即使債權人僅向一方主張權利,此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憑離婚協議或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要求補償。

也就是說,夫妻間即使第債務切割進行了約定,也只對彼此有用,不能對抗其他人。

夫妻離婚後,一方的債務另一方也要承擔?

舉個簡單的例子:

A和B曾是夫妻,2015年,B以經濟週轉為由,像C借款50萬元,一直未償還。2016年1月,A與B離婚。同年10月,C把A和B一起告上法院。A抗訴稱,雖然借貸行為發生A和B婚姻存續期間,但是自己並不知道這筆借款,也不知錢的去向;況且,A與B離婚曾經有過約定,婚姻內發生的債務由B承擔。所以自己不該償還欠款。

夫妻離婚後,一方的債務另一方也要承擔?

法院認為,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欠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雖然A與B有過約定,但C並不知道此約定,所以,此約定僅限於A與B二人之間,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判決A與B共同償還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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