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小酌莫贪杯,酒后滋事必受罚

古人以酒抒怀,有千古绝唱流传。如今,我们的餐桌上却刮起了滥酒歪风,炮制了一系列饮酒过量引发疾病或酒后滋事违纪违法等闹剧。近日,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赤水市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便是如此。

2018年12月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封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经过赤水市某乡镇一美发店门口时,发现袁某甲驾驶的私家车停放在距道路约一米宽的人行道路口处,便以该车影响自己通行为由,出手击打袁某甲的弟弟袁某乙头部一拳,随后,又对上前劝阻的美发店店主袁某丙的肩部打了两拳,并对随后上前责问其为何打人的袁某甲进行辱骂,同时对袁某甲的私家车驾驶室玻璃及车前端拳打脚踢。之后,犯罪嫌疑人封某某同袁某甲吵闹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封某某连续击打袁某甲头部三拳,将袁某甲打到在地。经群众劝阻后犯罪嫌疑人封某某继续对倒地的袁某甲进行威胁、辱骂,当犯罪嫌疑人封某某想上前再次殴打袁某甲时,发现自己被袁某乙挡住,随即便用拳头击打袁某乙的头部、肩部。

2018年12月1日21时许,赤水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犯罪嫌疑人封某某极不配合,并大声辱骂、威胁出警民警,在被带到派出所进行约束醒酒时,仍对办案民警进行辱骂和威胁,时间长达两小时之久。

检察官依法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封某某醉酒后,采取暴力手段,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三人,造成袁某乙、袁某丙轻微伤,并辱骂、恐吓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及出警民警,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封某某的决定,现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酒是亲朋好友聚会时的气氛活跃剂,是人生喜怒哀乐总相宜的百搭品,但是喝酒要有节有度,切勿酒后滋事、闹事,否则可能危害自己的身体健康,同时威胁到他人的安全。在面对他人的不当行为时希望大家都能冷静、大度处理,确需让人民警察到场处理时,切勿妄自“替天行道”,使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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