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致傷、致死!最高檢明確“正當防衛”界線標準

崑山反殺案

可以致伤、致死!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线标准

8月27日,江蘇崑山市發生一起砍人事件。寶馬車主劉海龍與電動車主於海明在行車途中發生碰撞,隨後事態升級為肢體衝突,劉海龍在持刀砍人過程中不慎刀落,被於海明奪刀後反殺致死。這一案件受到全國性輿論關注,於海明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引發爭議。

9月1日,崑山公安通報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官方這一處置結果贏得輿論高度評價,被贊為“民之所盼,法之所向”。

可以致伤、致死!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线标准

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於海明正當防衛案入選其中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正當防衛是法律鼓勵和保護的正當合法行為,允許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甚至可以致傷、致死。

可以致伤、致死!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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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些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比如於歡案、於海明案等

關於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防衛

的爭論非常激烈

那麼,正當防衛的“度”

在實踐中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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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是否為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制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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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分為特殊防衛和一般防衛:

針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是特殊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針對此外的其他不法侵害所進行的防衛,是一般防衛,存在可能的防衛過當問題,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

所以,認定是否正當防衛的焦點問題,就是“什麼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屬於這種暴力犯罪,那麼反擊的限度又在哪裡”。這在具體案件判斷上確實是比較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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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正當防衛的度需要注意些什麼?

權利不能濫用,“過”與“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一方面,對明確的犯罪、反擊型案件,要鼓勵大膽適用正當防衛,糾正以往常被視作“正常”的保守慣性,避免對防衛行為作過苛、過嚴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也不能矯枉過正,防止“一刀切”“簡單化”。

在一般防衛中,要注意防衛措施的強度應當具有必要性。若防衛措施的強度與侵害的程度相差懸殊,則成立防衛過當,負刑事責任。

對於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侵害行為,以及親屬之間發生的侵害行為,在認定防衛性質時要仔細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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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遇到不法侵害應優先選擇報警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最後強調,任何權利都不能濫用,正當防衛權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應當優先選擇報警,通過公安機關解決矛盾、防範侵害,儘可能理性平和解決爭端,避免濫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諧良好的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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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多看點:

除了於海明正當防衛案,最高檢下發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還有

陳某正當防衛案、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侯雨秋正當防衛案

陳某正當防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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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初,因陳某在甲的女朋友的網絡空間留言示好,甲糾集乙等人,對陳某實施了毆打。

1月10日中午,甲、乙、丙等6人(均為未成年人),在陳某就讀的中學門口,見陳某從大門走出,有人提議陳某向老師告發他們打架,要去問個說法。甲等人尾隨一段路後攔住陳某質問,陳某解釋沒有告狀,甲等人不肯罷休,抓住並圍毆陳某。乙的3位朋友(均為未成年人)正在附近,見狀加入圍毆陳某。

其中,有人用膝蓋頂擊陳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塊擊打陳某的手臂、有人持鋼管擊打陳某的背部,其他人對陳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腳踢。陳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式水果刀(刀身長8.5釐米,不屬於管制刀具),亂揮亂刺後逃脫。部分圍毆人員繼續追打併從後投擲石塊,擊中陳某的背部和腿部。陳某逃進學校,追打人員被學校保安攔住。陳某在反擊過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經鑑定,該3人的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陳某經人身檢查,見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

檢察機關認為,陳某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構成犯罪。

陳某正當防衛案針對的是一般防衛的問題,要旨在於“在被人毆打、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是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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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鳳山之女朱某與齊某系夫妻,朱某於2016年1月提起離婚訴訟並與齊某分居,朱某帶女兒與朱鳳山夫婦同住。齊某不同意離婚,為此經常到朱鳳山家吵鬧。4月4日,齊某在吵鬧過程中,將朱鳳山家門窗玻璃和朱某的汽車玻璃砸壞。朱鳳山為防止齊某再進入院子,將院子一側的小門鎖上並焊上鐵窗。5月8日22時許,齊某酒後駕車到朱鳳山家,欲從小門進入院子,未得逞後在大門外叫罵。朱某不在家中,僅朱鳳山夫婦帶外孫女在家。朱鳳山將情況告知齊某,齊某不肯作罷。朱鳳山又分別給鄰居和齊某的哥哥打電話,請他們將齊某勸離。在鄰居的勸說下,齊某駕車離開。23時許,齊某駕車返回,站在汽車引擎蓋上搖晃、攀爬院子大門,欲強行進入,朱鳳山持鐵叉阻攔後報警。齊某爬上院牆,在牆上用瓦片擲砸朱鳳山。朱鳳山躲到一邊,並從屋內拿出宰羊刀防備。隨後齊某跳入院內徒手與朱鳳山撕扯,朱鳳山刺中齊某胸部一刀。朱鳳山見齊某受傷把大門打開,民警隨後到達。齊某因主動脈、右心房及肺臟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朱鳳山在案發過程中報警,案發後在現場等待民警抓捕,屬於自動投案。

一審判決認定,朱鳳山的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不屬於防衛過當。

檢察機關二審審查認為,朱鳳山的防衛行為,在防衛措施的強度上不具有必要性,在防衛結果與所保護的權利對比上也相差懸殊,應當認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涉及民間矛盾,這起指導性案例針對的是防衛過當問題,明確指出在民間矛盾激化過程中,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輕微人身侵害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行為的強度不具有必要性並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侯雨秋正當防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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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雨秋系葛某經營的養生會所員工。2015年6月4日22時40分許,某足浴店股東沈某因懷疑葛某等人舉報其店內有人賣淫嫖娼,遂糾集本店員工雷某、柴某等4人持棒球棍、匕首趕至葛某的養生會所。沈某先行進入會所,無故推翻大堂盆栽挑釁,與葛某等人扭打。雷某、柴某等人隨後持棒球棍、匕首衝入會所,毆打店內人員,其中雷某持匕首兩次刺中侯雨秋右大腿。其間,柴某所持棒球棍掉落,侯雨秋撿起棒球棍揮打,擊中雷某頭部致其當場倒地。該會所員工報警,公安人員趕至現場,將沈某等人抓獲,並將侯雨秋、雷某送醫救治。雷某經搶救無效,因嚴重顱腦損傷於6月24日死亡。侯雨秋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該會所另有2人被打致輕微傷。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認為侯雨秋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對侯雨秋不起訴。

於海明正當防衛案和侯雨秋正當防衛案,針對的是特殊防衛的問題,分別明確了“行兇”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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