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吃人到底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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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个人自愿献出生命,而你无需承担任何后果,你会杀了他吗?

如果他要你吃掉他,你会吃了他吗?

如果你为了生存,你会吃人吗?


今天,大家一起来思考一个非常烧脑的问题:吃人到底犯法吗?

有五个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一起到一个岩洞探险,他们进入洞中后突然发生意外,一场山崩导致洞口被封。事发后救援队经过三十二天的努力岩洞才被打通,但让人意外的是走出洞穴的只有四个人,有一个名叫威格莫尔的变成一堆尸骨。

原来,由于探险者的食物有限,他们最后杀死威格莫尔作为食物来源活了下来,并撑到最后获救。但检查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这四名幸存者提起指控,经过激烈的辩论,四名被告人被执行了死刑。

时间一晃就是五十年。五十年之后,当地警方意外拘捕了一个老人,发现他竟然也是之前参与洞穴杀人事件的幸存者。地方法院定罪后,这名幸存者因为不服判决而上诉到最高法院。

但是,法官们为法律的权力是否适用于此案而意见不一。

首先,福斯特法官就抛出一个重磅炸弹:法律不适用于这个案件。他的理由是:法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类,一旦法律不再能实现这一目的,服从法律的意义也就不存在了。在这个案子里,确实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有可能生存下去,服从法律反而会损害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说,人们服从法律的大前提是不存在的。

福斯特还认为,人类制定的法律只适用于文明状态下的社会,而洞穴也不符合这个条件,它其实有些类似于原始人在自然环境中的生存状态。而在原始环境中,捕猎是动物的天性,吃掉一人来拯救其他四人,这个做法是合理的。综合上面说的这两条理由,既然有关杀人罪的法律不适用于这个案件,那被告就应该是无罪的。

唐丁法官却认为,福斯特法官的推理非常荒谬。

“文明社会”和“自然状态”之间,是不可能找到合理的边界的。我们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他们是否处于自然状态,又该如何确定他们进入自然状态的准确时刻?是在洞口被封住的瞬间,还是在饥饿的威胁达到了某种难以确定的程度?如果我们不能找到划分文明状态和自然状态的标准,并指出这个时间界限的话,以自然状态为名判决被告无罪在逻辑上就不成立。

洞穴奇案:吃人到底犯法吗?


邦德法官提醒其他法官注意一个细节,那就是探险者们在得知必须杀死一人以解决食物来源问题时,他们决定采取抽签的方式选择被害人。但是因为不知道这一行为是否合法,他们试图通过无线电去征求政府人士对这个杀人计划的看法。

这个细节表明,至少在杀人之前,探险者们仍然是遵守法律的。但问题是,洞穴外的政府人士一直没有给他们回应。后来无线电中断,三天之后,他们杀死了威格莫尔。

邦德法官说,这个三天的时间间隔就表明探险者们在没有得到政府的帮助之后,利用这三天的时间,被迫重新制定了一个新的社会契约,以指导他们接下来的行动。因此,他们是自愿脱离外部,也就不再受外部法律的约束。

又有人质疑,洞穴中这几个被告的杀人行为是否是迫不得已?

在大家一致同意通过掷骰子决定谁将被杀死之前,被害人威特莫尔曾经反悔想再等一个星期,但其他人没有同意,最终选中了威特莫尔并把他杀掉吃了。

首席大法官伯纳姆从“还可以再等一个星期”中推断他们当时并没有到不吃人马上就会死的地步。既然不是最后一刻,那被告人的行为就不应免责。

有法官认为,被告杀人的行为要想免责就必须符合紧迫性这一条件,但被害人要求等一周再做考虑的细节说明,当时的情况并未到迫不得已的最后关头。

但也有法官认为,被害人的判断并不等于当时的客观情况,我们不能拿一个没有饥饿感的第三者的视角,来判断处在饥饿和绝望边缘的人的思想和行为。

还有法官提出,其实当时的情况是否紧迫根本就不影响免责事由的成立,毕竟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根本没办法准确判断出哪一分哪一秒才是威胁到生命的最后一刻。

除此之外,饥饿能否作为抗辩理由也让所有法官争论不休。

伯纳姆认为,饥饿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因为除了杀人,被告们其实还有别的选择,比如,等待最虚弱者自然死亡或吃掉自己身上不太重要的组织。

但是,法官塔利并不认同。他认为,人们的身体素质相差不多,第一个人死掉的时候,剩下的人也基本快死了,这时候大家可能无力再从第一个自然死亡者身上取食了。如果体力差距很大又会变成一种歧视,体力最差的人会先成为牺牲品,这比抽签更不公平。

而吃掉自己身上的组织让斯普林汉姆觉得滑稽可笑。试想一下,在没有痛苦的死去和在不打麻醉药的情况下吃掉自己的身体器官忍受一个星期,你会做出何种选择?因此,被告没有选择因此应当无罪。

洞穴奇案:吃人到底犯法吗?


最后,争议的焦点是:自陷危险者能不能免责?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一个发病中的神病患者是无法控制自己的,所以不会对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他通过某种方法让自己发病而失去控制,就不能免责。

伯纳姆大法官认为他们是自陷危险。因为他们在出发探险之前就已经做出了遇到山崩之后该如何应对。但他们又没有带上足够的食物。所以他们是咎由自取,而这个结果并不能由他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承受。

斯普汉姆大法官却反驳说,探险本来就是危险的活动,这是探险乐趣的一部分,意外是不可预知的,不能因为这个理由就说他们是自陷危险。就好像不能因为我们买了保险,就认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就是我们自陷危险一样。

而没有带足够的食物这一点更不成立。他们带的食物已经可以让六个人存活了二十三天,这难道还不够吗?如果是为了避免一起发生意外就要带六个月的补给才叫没有过错吗?

伯纳姆法官认为,探险者携带无线电设备的细节表明他们预见了危险,但却没有做好准备,所以是疏忽大意。

但斯普林汉姆法官认为照伯纳姆的这种论证逻辑,他的结论永远都是对的。探险者们带了无线电,就是已经预见到了风险没有做好准备而构成疏忽大意。如果他们没有带无线电,更是构成疏忽大意,那么被告究竟怎么做才不是疏忽大意呢?

十四位大法官辩论到最后,谁都没能彻底说服对方,对案件的两次判决,最后都是由于最高法院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那么,如果是你,你是否会判这四人有罪?你的理由又是什么?如果是你陷入类似的危机之中,你又会采取什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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