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吃人到底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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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個人自願獻出生命,而你無需承擔任何後果,你會殺了他嗎?

如果他要你吃掉他,你會吃了他嗎?

如果你為了生存,你會吃人嗎?


今天,大家一起來思考一個非常燒腦的問題:吃人到底犯法嗎?

有五個洞穴探險協會的成員一起到一個巖洞探險,他們進入洞中後突然發生意外,一場山崩導致洞口被封。事發後救援隊經過三十二天的努力巖洞才被打通,但讓人意外的是走出洞穴的只有四個人,有一個名叫威格莫爾的變成一堆屍骨。

原來,由於探險者的食物有限,他們最後殺死威格莫爾作為食物來源活了下來,並撐到最後獲救。但檢查院以故意殺人罪對這四名倖存者提起指控,經過激烈的辯論,四名被告人被執行了死刑。

時間一晃就是五十年。五十年之後,當地警方意外拘捕了一個老人,發現他竟然也是之前參與洞穴殺人事件的倖存者。地方法院定罪後,這名倖存者因為不服判決而上訴到最高法院。

但是,法官們為法律的權力是否適用於此案而意見不一。

首先,福斯特法官就拋出一個重磅炸彈:法律不適用於這個案件。他的理由是:法律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人類,一旦法律不再能實現這一目的,服從法律的意義也就不存在了。在這個案子裡,確實只有剝奪別人的生命才有可能生存下去,服從法律反而會損害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說,人們服從法律的大前提是不存在的。

福斯特還認為,人類制定的法律只適用於文明狀態下的社會,而洞穴也不符合這個條件,它其實有些類似於原始人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狀態。而在原始環境中,捕獵是動物的天性,吃掉一人來拯救其他四人,這個做法是合理的。綜合上面說的這兩條理由,既然有關殺人罪的法律不適用於這個案件,那被告就應該是無罪的。

唐丁法官卻認為,福斯特法官的推理非常荒謬。

“文明社會”和“自然狀態”之間,是不可能找到合理的邊界的。我們根據什麼標準來判斷他們是否處於自然狀態,又該如何確定他們進入自然狀態的準確時刻?是在洞口被封住的瞬間,還是在飢餓的威脅達到了某種難以確定的程度?如果我們不能找到劃分文明狀態和自然狀態的標準,並指出這個時間界限的話,以自然狀態為名判決被告無罪在邏輯上就不成立。

洞穴奇案:吃人到底犯法嗎?


邦德法官提醒其他法官注意一個細節,那就是探險者們在得知必須殺死一人以解決食物來源問題時,他們決定採取抽籤的方式選擇被害人。但是因為不知道這一行為是否合法,他們試圖通過無線電去徵求政府人士對這個殺人計劃的看法。

這個細節表明,至少在殺人之前,探險者們仍然是遵守法律的。但問題是,洞穴外的政府人士一直沒有給他們回應。後來無線電中斷,三天之後,他們殺死了威格莫爾。

邦德法官說,這個三天的時間間隔就表明探險者們在沒有得到政府的幫助之後,利用這三天的時間,被迫重新制定了一個新的社會契約,以指導他們接下來的行動。因此,他們是自願脫離外部,也就不再受外部法律的約束。

又有人質疑,洞穴中這幾個被告的殺人行為是否是迫不得已?

在大家一致同意通過擲骰子決定誰將被殺死之前,被害人威特莫爾曾經反悔想再等一個星期,但其他人沒有同意,最終選中了威特莫爾並把他殺掉吃了。

首席大法官伯納姆從“還可以再等一個星期”中推斷他們當時並沒有到不吃人馬上就會死的地步。既然不是最後一刻,那被告人的行為就不應免責。

有法官認為,被告殺人的行為要想免責就必須符合緊迫性這一條件,但被害人要求等一週再做考慮的細節說明,當時的情況並未到迫不得已的最後關頭。

但也有法官認為,被害人的判斷並不等於當時的客觀情況,我們不能拿一個沒有飢餓感的第三者的視角,來判斷處在飢餓和絕望邊緣的人的思想和行為。

還有法官提出,其實當時的情況是否緊迫根本就不影響免責事由的成立,畢竟在實際生活中,我們根本沒辦法準確判斷出哪一分哪一秒才是威脅到生命的最後一刻。

除此之外,飢餓能否作為抗辯理由也讓所有法官爭論不休。

伯納姆認為,飢餓不能成為殺人的理由。因為除了殺人,被告們其實還有別的選擇,比如,等待最虛弱者自然死亡或吃掉自己身上不太重要的組織。

但是,法官塔利並不認同。他認為,人們的身體素質相差不多,第一個人死掉的時候,剩下的人也基本快死了,這時候大家可能無力再從第一個自然死亡者身上取食了。如果體力差距很大又會變成一種歧視,體力最差的人會先成為犧牲品,這比抽籤更不公平。

而吃掉自己身上的組織讓斯普林漢姆覺得滑稽可笑。試想一下,在沒有痛苦的死去和在不打麻醉藥的情況下吃掉自己的身體器官忍受一個星期,你會做出何種選擇?因此,被告沒有選擇因此應當無罪。

洞穴奇案:吃人到底犯法嗎?


最後,爭議的焦點是:自陷危險者能不能免責?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一個發病中的神病患者是無法控制自己的,所以不會對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他通過某種方法讓自己發病而失去控制,就不能免責。

伯納姆大法官認為他們是自陷危險。因為他們在出發探險之前就已經做出了遇到山崩之後該如何應對。但他們又沒有帶上足夠的食物。所以他們是咎由自取,而這個結果並不能由他人的生命為代價來承受。

斯普漢姆大法官卻反駁說,探險本來就是危險的活動,這是探險樂趣的一部分,意外是不可預知的,不能因為這個理由就說他們是自陷危險。就好像不能因為我們買了保險,就認為發生了交通事故就是我們自陷危險一樣。

而沒有帶足夠的食物這一點更不成立。他們帶的食物已經可以讓六個人存活了二十三天,這難道還不夠嗎?如果是為了避免一起發生意外就要帶六個月的補給才叫沒有過錯嗎?

伯納姆法官認為,探險者攜帶無線電設備的細節表明他們預見了危險,但卻沒有做好準備,所以是疏忽大意。

但斯普林漢姆法官認為照伯納姆的這種論證邏輯,他的結論永遠都是對的。探險者們帶了無線電,就是已經預見到了風險沒有做好準備而構成疏忽大意。如果他們沒有帶無線電,更是構成疏忽大意,那麼被告究竟怎麼做才不是疏忽大意呢?

十四位大法官辯論到最後,誰都沒能徹底說服對方,對案件的兩次判決,最後都是由於最高法院無法形成一致意見。

那麼,如果是你,你是否會判這四人有罪?你的理由又是什麼?如果是你陷入類似的危機之中,你又會採取什麼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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