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在自己婚礼上酒后死亡,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婚礼应当是人一生中最美好的回忆,可对小王来说确没有这么幸运,让他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多年的好朋友小李竟然在婚礼上饮酒后死亡,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小李的家属将小王以及举办婚礼的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将两被告就小李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小李的家属诉称,2013年5月某日中午,小李受邀参加小王的结婚庆典,庆典地点位于酒店内。小李在庆典中饮酒后出现意识不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小李系酒后异物吸入性窒息致死。小李家属认为小王邀请小李参加婚礼却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和规劝义务,在小李醉酒后的长时间内未采取积极合理的照顾措施,亦未及时通知家属,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最终导致小李死亡。酒店方未及时发现小李处于不适状态并履行照顾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小李的死亡亦有过错。

对此小王辩称,小李是他非常好的朋友,对他的去世他深感悲痛,但是他的去世与他邀请他参加婚礼及婚宴中的饮酒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小李平时酒量很好,婚礼上他和他母亲多次劝他少喝点、喝慢点,但他仍继续喝酒。后来他说有点晕,他们要送他去休息,他说躺一下就好,于是就躺在了现场的舞台上。他和同伴时不时会去看看他躺得是否安稳,也给他垫了衣服,期间他可以正常地应答,并无异常。直到下午5点多收拾婚礼现场时,餐厅服务员才发现小李脸色不好,他和酒店立即将小李送往医院救治,并同时通知了小李的母亲。因而,他对小李的去世并无过错。

酒店辩称,小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大量饮酒的后果,其遭遇的意外与公司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无关,公司发现小李状况异常后已积极配合送医抢救,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某日中午,小李应小王之邀参加其在酒店举行的婚礼并在婚宴上用午餐。用餐期间,小李饮用小王提供的白酒若干,后感头晕不适,遂躺在婚礼现场的舞台上休息。下午5时左右,酒店服务员在清理婚礼现场时发现小李意识不清,小王等人与酒店的职员遂将小李送至医院抢救。后小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2013年5月,鉴定中心对小李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尸检报告分析认为:小李符合酒后异物吸入性窒息引起死亡。最后,法院判决小王赔偿小李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小王家属对酒店的各项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关于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结合以下二个方面考虑:

一是两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本案中,首先,小李受小王之邀参加其婚礼,小王一家作为婚宴主办方负有控制婚礼场面、照顾来宾的相应义务,亦对受邀来宾的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次,小李虽酒量较好,但当天确已过量饮酒。从小李的尸检报告显示其系酒后吸入异物而窒息身亡,小李醉酒后长时间躺在水平的舞台上未被婚宴主办方及时发现,虽小王方面已间或查看小李状况,但在两到三个小时的漫长时间内小王方面短暂的查看并不足以了解小李的真实状况;后经酒店员工发现异常后又花费较长时间才被送至医院,由此可以认定小王作为婚宴主办方在获悉小李独自醉卧的情况下疏于对小李的照顾和帮助,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对小李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酒店方在发现小李情况异常后积极协助小王将其送医就诊,已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并无过错。

二是二被告行为与小李死亡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尸检报告可知小李系酒后误吸入自身呕吐物而窒息。分析事件中的因果关系可知,小李在事发前大量饮酒系其陷入醉酒状态、产生呕吐并发生误吸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而小李醉酒后长时间躺在水平的舞台,不利于其呕吐物的引流;发生误吸后未被及时发现和照顾;在被发现后又花费较长时间才被送至医院,均系小李身亡的间接的、次要的原因。由此可以认定,小王疏于对小李的照顾和帮助与小李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此外,婚宴现场未见强迫饮酒或过度劝酒的情形,且醉卧时误吸呕吐物本身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一般人难以对此作出预见。综上,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就其过量饮酒引起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小王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依法判令小王对小李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酒店对小李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好朋友在自己婚礼上酒后死亡,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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