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下室漏水建设单位选择少付工程款,结果……「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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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回放

►施工单位A与建设单位B签订某住宅楼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完成时结算工程款共计2000万余元,但建设单位B仅支付了1000万余元。完工1年后,施工单位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设单位B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庭审中,建设单位B称施工单位A所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地下室存在漏水现象,因此反诉施工单位A将地下室防水不合格的部分修复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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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应建设单位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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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中心受理鉴定委托后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勘验和鉴定:

►地下室墙面、柱表面存在漏水痕迹,局部地面存在积水,回填土潮湿。

►地下室个别墙体存在竖向裂缝,裂缝宽度大于0.5mm,不符合当时执行的GB 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防水混凝土结构面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的规定。

►混凝土表面存在蜂窝、露筋等缺陷(图1),不符合GB 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露筋、蜂窝等缺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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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墙体表面存在蜂窝、露筋现象

►地下防水层的防水卷材收头高度设计值为高出室外地坪500mm,但现场实测高差均不足400mm,甚至存在防水卷材收头低于室外地坪的情况,因此该工程地下防水层设防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地下室防水卷材收头部位存在局部开裂和卷材滑移、脱落现象(图2),不符合GB 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卷材与基面、卷材与卷材间的粘结应紧密、牢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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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卷材防水层滑移、脱落

►地下室侧墙防水卷材局部未设聚苯板保护层,也未见其它保护层,不符合设计图纸中“地下室附加防水层必须设保护层”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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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对于上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同意对地下室防水进行修复,同意以鉴定机构确定的修复费用从总工程款中扣除。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矛盾分歧较大,如强行判决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不利于建设单位权益的保障,且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费用均已经专业机构鉴定,对于相关费用,法院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剩余工程款按法庭审理的结算价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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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

联系方式:010-68270675(该号只对司法服务,不对个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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