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後遇拆遷,反悔無用,買賣有效

30多年前,李某因缺錢將老宅賣給同族的張某,因最近老宅拆遷可獲補償,李某便反悔賣房。近日,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確認賣房契約合法有效。

法院審理認為,房屋買賣交易並簽訂契約發生時間在1981年1月,當時房屋交易習俗是雙方自願交易並簽訂賣房契約,幾個中證人簽字即可。可見,當時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於一戶一宅、禁止城鎮居民買賣等出臺強制性規定。在沒有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禁止的前提下,交易雙方均按照村規民俗、自願平等的進行房屋買賣交易。況且,原、被告的房屋交易完畢也是在1981年1月,已成既定的事實。當時農村老宅也沒有房產證,也不存在房產登記的情況。

賣房後遇拆遷,反悔無用,買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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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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