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
發生了一件奇怪事
臨沭縣人民法院的公章
竟然出現在私人場所
到底咋回事
快來看看
2018年4月份
臨沭縣公安局民警
在對臨沭縣鄭山街道某存沙點
進行工作檢查時
意外發現一枚
臨沭縣人民法院的公章
法院公章
為什麼會出現在私人場所
民警將沙場負責人王某叫來詢問
王某支支吾吾半天
說不出個所以然
在民警的再三追問下
王某才承認這枚印章
是其偽造的
王某為何偽造公章呢
事情還要往前追溯
2017年初,王某作為兩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被告,被法院判決支付賠償款,但因為經濟能力有限,沒辦法一次性付清,就與原告簽定了還款協議。
為了按時還款,王某想將自己的一處房屋賣掉,在辦理房屋銷檔手續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告訴王某,如果協議上加蓋法院的公章,作為房屋銷檔的依據材料會更充分。
為了順利辦理房屋銷檔手續,王某動起歪主意,偽造了一枚“臨沭縣人民法院”印章,後來感覺偽造的印章與真印章差別比較大,就沒有使用。
偽造後沒有使用
就不是犯罪嗎
公訴機關
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
對王某提起公訴
但是在庭審中
王某辯稱這枚印章
與法院真實印章差別較大
而且一直放在抽屜裡
從來沒有使用過
並沒有產生任何危害後果
不應該算是犯罪行為
頂多是輕微違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明確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的行為都屬於觸犯刑法的行為,並不是使用後才是犯罪。
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觸犯刑律,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繳納罰金等情節,判處王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法 官 提 醒
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不可隨便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否則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除此以外,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以及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身份證件的行為,都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廣大群眾一定要加強法律學習,提高守法遵法意識,切勿因小失大,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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