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關於貫徹落實《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通知

工商個字〔2017〕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查處辦法》)已由國務院發佈,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抓好《查處辦法》的貫徹落實,進一步做好無照經營查處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查處辦法》出臺的重大意義

2003年頒佈實施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為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特別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國務院適時修訂出臺《查處辦法》,對於進一步提升監管效率,促進創業創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順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先照後證”改革順利實施的需要。《查處辦法》按照“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新要求,明確了工商部門和許可部門對無照無證經營的查處權限,釐清監管職責,有利於構建權責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體制,保障“先照後證”改革順利實施,鞏固改革成果。

二是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創業創新的需要。《查處辦法》立足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限定了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範圍,放寬了對創新性營業行為及民生性營業行為的要求,做到“該管的管住,該放的放開”,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更加寬鬆的制度環境。

三是提升監管效率,推動商事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的需要。《查處辦法》體現了商事制度改革“寬進嚴管”的核心思想。面對快速增長、數量眾多的市場主體,監管工作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查處辦法》立足信用監管和社會共治的理念,把信息共享、信息公示、協同共治等創新實踐固化為制度成果,有利於進一步提升監管效率,推動商事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

二、準確把握、落實《查處辦法》新理念新原則

《查處辦法》擴展了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活動的範圍。進一步明確了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查處工作原則。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立足職責法定,合理區分了“無證經營”“無照經營”及“無證無照經營”三種情形,釐清了各部門的監管職責,進一步完善了事中事後監管體制。各地要準確把握、堅決落實,積極開展工作。

一是依法開展市場主體登記。要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劃定免予登記經營區域,確定日常生活用品及勞務服務種類,做好指定區域的市場管理工作。對具備辦理營業執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二要切實履行無照經營查處職責。探索建立並逐步完善無照經營發現機制,建立查處無照經營工作臺賬制度,包括建立投訴舉報臺賬、部門告知臺賬,依法處理投訴舉報;對於實名投訴舉報的,做到有報必查,查必有果,果必反饋。嚴格按照執法程序開展工作,強化執法監督。清理與《查處辦法》不一致的規範性文件,及時做好相關制度的“立、改、廢”工作,確保無照經營查處工作依法進行。

三是做好與相關部門的執法協作工作。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推動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依法做好“雙告知”工作,及時將登記信息推送給相關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經營,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將無照經營記入信用記錄,並依法公示相關信息。

三、切實加強對《查處辦法》的學習宣傳

各地要從依法行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高度,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查處辦法》。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強化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無照經營查處工作落實到位。把《查處辦法》的培訓納入業務學習培訓的重要內容,列入培訓計劃。圍繞無證無照經營查處涉及的法律法規、行業及部門職責劃分、處罰流程、文書等內容,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專門的業務培訓,切實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思想認識和業務水平。總局也將適時組織相關培訓工作。

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介,及時向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深入宣傳闡釋《查處辦法》新理念新原則,宣傳無照經營的危害、後果等,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安排人員受理舉報。動員群眾參與無照經營治理,為無照經營查處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工商總局將適時組織對貫徹落實《查處辦法》的綜治考評。

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

工商總局

2017年9月26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