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母公司的多个下属子公司是否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同一母公司的多个下属子公司是否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同一母公司的多个下属子公司是否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不少招标单位都遇到过“同一母公司下的两个或多个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的情况。因此,不少从业人员很困惑,同一母公司下的两个或多个子公司能否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对此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说,《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该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结合《招标投标法》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分析,这些条款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了防止出现投标人之间进行合谋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所以,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不应当仅仅理解为投标人A、B之间存在:A被B控股或者A被B管理的关系,还应当理解为A和B被同一个C控股或者管理,即使这个C没有参加这个项目的投标,A和B如果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那么A和B的投标依法应作无效标处理,对于这个条款如果仅仅从字面上去作狭义理解、适用是违背立法本意的!

另外,从事实层面来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虽然财产独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者控制协议而产生,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各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管理和调配,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仅如此,由于各个子公司有着共同的母公司,他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直接关系,比如企业管理层交流任职,员工之间互相调动,机械设备等物资可以调配使用,甚至资金都可以在母公司的协调下相互拆借。所以,即使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各个子公司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但同一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均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当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时,就如同同一家庭中的几个兄妹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一样,这种情况下即使各个子公司投标前没有合谋,但无论如何也洗脱不了围标、串标或者陪标的嫌疑,无论子公司中的哪一家中标,结果都不能令其它投标人信服,所谓招投标活动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从何说起?

综上所述,同一母公司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具有共同的利益,共同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协同“作战”必然会大大增加中标的概率,从而降低该招标项目的竞争性,中标收益也会最终归于同一个主体即母公司,这其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及原则明显相悖,也会对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为保障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竞争,不宜接受同一公司的两个或以上的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如出现这样的情况依法应作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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