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母公司的多個下屬子公司是否可以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

同一母公司的多個下屬子公司是否可以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

同一母公司的多個下屬子公司是否可以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


在招標投標實踐中,不少招標單位都遇到過“同一母公司下的兩個或多個子公司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的情況。因此,不少從業人員很困惑,同一母公司下的兩個或多個子公司能否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

對此問題,從法律層面來說,《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該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結合《招標投標法》立法宗旨“為了保障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來分析,這些條款其立法本意就是為了防止出現投標人之間進行合謀投標、圍標、串標等行為。所以,對於《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理解不應當僅僅理解為投標人A、B之間存在:A被B控股或者A被B管理的關係,還應當理解為A和B被同一個C控股或者管理,即使這個C沒有參加這個項目的投標,A和B如果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那麼A和B的投標依法應作無效標處理,對於這個條款如果僅僅從字面上去作狹義理解、適用是違背立法本意的!

另外,從事實層面來說,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雖然財產獨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係基於股份的佔有或者控制協議而產生,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各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管理和調配,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僅如此,由於各個子公司有著共同的母公司,他們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直接關係,比如企業管理層交流任職,員工之間互相調動,機械設備等物資可以調配使用,甚至資金都可以在母公司的協調下相互拆借。所以,即使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的單位負責人不是同一人,各個子公司之間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但同一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均受母公司的支配與控制,當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時,就如同同一家庭中的幾個兄妹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一樣,這種情況下即使各個子公司投標前沒有合謀,但無論如何也洗脫不了圍標、串標或者陪標的嫌疑,無論子公司中的哪一家中標,結果都不能令其它投標人信服,所謂招投標活動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則從何說起?

綜上所述,同一母公司的各個子公司之間具有共同的利益,共同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協同“作戰”必然會大大增加中標的概率,從而降低該招標項目的競爭性,中標收益也會最終歸於同一個主體即母公司,這其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立法目的及原則明顯相悖,也會對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因此,為保障招標項目的公平、公正競爭,不宜接受同一公司的兩個或以上的子公司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如出現這樣的情況依法應作無效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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