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賭博,大家常想到的是棋牌室內的賭博活動或者深山老林中的地下賭場。
然而,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智能手機的普及,賭博已經從現實生活轉入網絡空間,特別是在手機網絡的廣泛使用、移動支付的快速興起的背景下,網絡賭博具備廣闊的滋生土壤。就在手機的App或微信群裡,隱藏著各種各樣的網絡賭博,花樣繁多而且不斷“換裝”出現。
微信群開設賭場,群主組織聚眾賭博,網絡賭場儘管隱蔽,但仍難逃法網。
案情回放
吳輝和易亮夫婦是要好的朋友。2018年1月初,吳輝和易亮夫婦在一起聚會聊天,期間,吳輝提到有朋友說在網上用手機組織人來打麻將、跑得快這些賭博遊戲比較賺錢,然後三人便商議組建一個微信群,微信群建好之後,三人便通過各種方式拉人進群,最初有五十餘人加入該微信群。
隨後,吳輝等人利用一款名叫“四川遊戲家園”的手機APP,組織微信群內的人員以“跑得快”的形式進行賭博,四人一桌,最先出完牌的為贏家,剩餘每家手上有多少牌就輸多少分,每分一元錢,每局為10盤,一局打完後由贏家向群主支付3元錢。吳輝和易亮等人作為群主負責召集賭客、開設賭博房間、發放紅包獎勵以及阻止他人逃單。
吳輝等人還通過發送紅包獎勵的方式鼓勵群成員拉更多的人員進群參與賭博,直到2018年8月,吳輝等人組建的微信群成員達到一百五十餘人,平均每天開超過100局賭博遊戲,半年左右的時間,吳輝和易亮等人通過組織他人賭博獲取的累計收益超過兩萬元。
本期檢察官
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
助理檢查員黃虎
檢察官說法
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微信等虛擬空間聚眾賭博或開設賭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具有以下三大特徵:
首先,涉案微信群具有詳細的賭博規則,吳輝和易亮夫婦等人分工明確,管理嚴密,微信群成員參與賭博依賴群主的組織和管理,涉案微信群體現出一定的組織性。
其次,本案所組建的微信群系通過網絡設立的虛擬空間,具有開放性,涉案微信群在短時間內由最初的五十人已擴展至一百五十餘人,群主對拉人進群的成員進行紅包獎勵,微信群在運作過程中也會不斷有新人加入,賭博場所不具有隱蔽性和封閉性,而具有開放性特徵。
最後,涉案微信群雖為虛擬的網絡空間,但建群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群主組織人員前來賭博,相當於為參賭人員提供了一個相對固定的場所,使微信群作為一個賭博場所能夠正常運行,具有經營性特徵。綜合來講,本案微信群主的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的行為特徵,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易亮、吳輝等人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人可能會問,利用網絡虛擬空間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也能構成開設賭場罪嗎?
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規定情形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該意見明確將賭博網站與傳統的、物理性的賭博場所統一視為刑法中的“賭場”,這實際是承認了網絡具有“空間”的屬性,能夠成為容納、滋生賭博行為的“平臺”與“場所”,從實際所起到的作用而言,這種“平臺”和“場所”的作用與現實的物理賭場沒有分別,甚至由於網絡的虛擬性,使之能夠容納更多的賭徒參與其中,進而造成更大的危害性。因此,虛擬空間也可能成為賭博場所。
相對於傳統的開設賭場行為,利用網絡通過手機終端進行開設賭場活動,更具有隱蔽性,賭博活動不受時間、空間限制,成本低,參賭人員範圍更加廣泛等特點。此類犯罪在當前手機網絡使用廣泛、微信使用人群眾多的背景下具備廣闊的滋生土壤,其危害社會巨大,極易的引起家庭、社會的矛盾,也會因此滋生出盜竊、搶劫等其他犯罪,嚴重的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和安全。
在此提醒大家:網絡賭博看不見賭場、賭資甚至賭徒,因其隱蔽、刺激等特點危害更大,更容易使人深陷其中難以自拔。賭之一字,害人匪淺,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堅決向賭博等惡習說不!杜絕小賭怡情的心態,固守心理底線,避免由小賭而變為嗜賭、豪賭;同時,我們更要堅守法律底線,切莫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在此提醒大家遠離賭博行為,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傅澤濤 主編:張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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