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答!小微企业老板最关心的10个免征增值税问题

热门问答!小微企业老板最关心的10个免征增值税问题

导读

个税“红包”之后,最近关于小微企业的减税好消息也不断:小微企业利润100万以下所得税5%,100-300万10%,小规模季度收入小于30万免交增值税……

到底这些年小微企业的税收经历了哪些变化?小微企业老板们最关心的免征增值税问题有哪些?下面福商小编给大家做一番梳理。


1 小微企业税收4大变化

变化一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3万提高300万,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小微企业范围更广了。

1.【2009年】3万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2年】6万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4年】10万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2015年】20万、30万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2017年】50万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2018年】100万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2019年】300万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戳阅读原文查看最新文件)

变化二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的企业,不再局限于查账征收企业。

从2014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满足条件也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从此不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变化三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统一。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适用不同认定标准,统一为:

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可享受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变化四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更简单。

从2019年1月1日起,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2 老板们最关心的10个免征增值税问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戳阅读原文可查看文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1、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适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不是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匀可以享受“13号文”和“4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文件规定,只有实行按期纳税(包括月度或季度)且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免税政策。

2、“13号文”和“4号公告”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即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我公司目前是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可以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呢?

答:不可以,“13号文”和“4号公告”规定的是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而不是一般纳税人。因此,你单位无论销售额多少也不能享受该免税政策。

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今年预计销售额会大幅缩减,2019年想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上允许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4号公告”规定,如果办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问计算免税的销售额如何来把握?

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该纳税人纳税期限是按月还是按季;

第二按月纳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含本数),按季纳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含本数);

第三销售额计算包括所有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第四销售额中即包括免税销售额,也包括差额计税销售额。比如:免税农产品销售、建筑服务差额计税等。

第五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存在差额计税项目,销售按差额后来计算,比如: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

6、我公司是一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纳税期限可以选择吗?

答:可以选择,根据“4号公告”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该类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期限。

7、我公司是一小规模纳税人,客户都是一些大公司,都让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还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不可以。目前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客户非得让开专票,虽然你公司销售额满足免税条件,但要真正能享受免税政策还要满足开票要求,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开票(但要注意不开票带来的涉税风险)。

8、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营财税鉴证咨询服务,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达到8万元,经过沟通,对方可以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开具发票时税率栏可以直接开“免税”吗?

答:不可以,鉴证咨询服务本身不免税,你公司发生财税等咨询业务要按正常征收率3%开具发票,如果月度销售额、开票等均符合免税条件的情况下,在2月份申报时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来实现免税。

9、2019年自然人出租住房可以适用“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主体不适于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只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但“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文件给予了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的特殊优惠政策,在销售额满足条件的前提下,要享受免税待遇,还需要满足开票的要求,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代开专用发票还是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10、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营财税鉴证咨询服务(按月纳税),2019年1月15日代开了8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当时缴纳了增值税及相关税费,那么,现在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申请退还。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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