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反恐怖主義法》系列之(二)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解讀《反恐怖主義法》系列之(二)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從各國反恐怖主義法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模式來看,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模式是司法認定,即只有法院才能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行政機關無權進行實質性認定,如意大利、烏茲別克斯坦等國。另一種模式也是我國採用的是實行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雙軌制,即法院、行政機關依法均有權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

為突出預防和主動打擊恐怖活動,本法在保留《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確立了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行政認定和人民法院司法認定的雙軌制。之所以確立雙軌制:一是雙軌認定模式在我國已經實際運行十餘年時間,經歷了反恐鬥爭實踐的檢驗,雖然還存在一些問題,但基本適應反恐鬥爭的實際情況,並積累了些經驗。二是兩種認定模式各有側重,相互之間並不衝突。行政認定著眼於防範和打擊的及時高效,行政認定的同時國家可以附帶實施一系列行政制裁措施。司法認定則可以對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定罪,從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其進行刑事制裁。三是雙軌認定模式是很多國家的通行做法,反恐鬥爭經驗比較豐富的英國、美國等國家採取的均是此種模式。

本章規定了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公告機構、申請認定程序、認定後的法律後果、救濟機制以及司法認定等內容,形成了較為系統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機制。

【認定機構和條件】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依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

【認定申請】 國務院公安部分、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於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