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接電線做飯 南充六旬農婦觸電身亡

蓬安縣一位60多歲的農婦, 修建住房時私自搭接電線, 在做飯時不慎觸電身亡。為此,死者家屬認為供電公司存在過錯,將其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14萬餘元。 昨(10)日,記者獲悉,法院日前依法判決被告供電公司賠償死者家屬5萬餘元。

私搭電線做飯 農婦觸電身亡

蓬安縣某鎮60多歲的村民徐成功和陸家玉夫婦, 2017年在修建新房時, 拆除了舊房, 原來安裝的用電線路,也由供電方管理的農電員拆除了,農電員為他們另外安裝了臨時用電線路, 並在房屋附近的木樁上安裝了電錶箱和電錶閘等, 但沒有安裝有漏電保護裝置, 而且電錶箱內多根電線交錯在一起, 用俗話說,“就像一團亂麻一樣”。在臨時用電線路安裝後,供電公司並沒有安排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用電檢查, 也沒有提醒徐成功夫婦應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因房屋尚未修建完成,徐成功與陸家玉為便於用電,自行從室外的電錶箱本戶電錶的用電線路中搭接了一根電線, 牽進了他們臨時搭起的生活木棚中,供煮飯、照明等使用。2017年8月26日,時年63歲的陸家玉在做飯時,不小心觸電,當場身亡。事故發生後, 當地公安派出所及時到現場進行了調查,確認陸家玉系觸電死亡。

起訴供電公司 索賠十四萬元

死者的丈夫徐成功和兩個兒子安排了其後事後,便找到某供電公司“討說法”。死者的家人認為,陸家玉觸電身亡, 供電公司沒有進行安全用電檢查,也沒有盡到提醒安全用電的義務,應進行賠償。 因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徐成功與兩個兒子向順慶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7年11月8日,順慶法院依法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庭上,3原告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南充某供電公司賠償各項損失141706.75元。原告認為,他們的親屬陸家玉在家中做飯時遭電擊後死亡, 被告供電公司未盡到安全供電義務和安全用電告知的責任,未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未盡到管理、 保護等義務, 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被告公司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被告供電公司辯稱,原告並沒有證據證明陸家玉死亡原因系觸電, 即便是觸電,也是低電壓觸電死亡,應該是侵權責任糾紛,而不是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被告擔責二成 賠償五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農村安全用電規程》, 被告供電公司有責任對原告的安全用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該規程對電力使用者的職責規定“接受電力企業依法開展的用電檢查”、“必須安裝防觸、漏電的電流保護器,並做好運行維護工作”、“學習並掌握安全用電知識”。 原告徐成功及死者陸家玉在使用電能前有責任安裝防觸、漏電的保護器並掌握安全用電知識。在本案中,原告徐成功及死者陸家玉並未安裝保護器,同時私自搭接電線,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用電的規程規定,徐成功及陸家玉對陸家玉的觸電致死存在一定過錯。被告供電公司在電能用戶未安裝有保護器的情況下仍然送電,同時怠於對電能用戶的用電安全進行檢查也未開展安全用電的宣傳、普及工作,其行為違反了供用電合同義務,形成安全隱患,被告行為對陸家玉的觸電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法院認為原告徐成功及陸家玉應對陸家玉的死亡所致損失承擔80%的責任, 被告南充供電公司承擔20%的責任。法院確認陸家玉的死亡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269463.5元, 應由被告供電公司承擔的部分為53892.7元。

近日,該院作出判決,被告供電公司賠償原告53892.7元。目前,該公司已履行了賠償義務。(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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