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汙染防治法很快正式實施了!這幾個要點你最好看一看

昨日,記者從市環保局獲悉,新修改的《水汙染防治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環保局工作人員表示,新法有諸多值得關注的新要點,此次修改水汙染防治法在於更好地結合當下治理現狀,鞏固治水成果,全力支持即將展開的水汙染防治行動。

新水污染防治法很快正式实施了!这几个要点你最好看一看

看點一:切實保障飲用水安全

新法在第一條立法目標中將“保護和改善環境”放在首位,並加入了“保障水生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在原第十六條調整為第二十七條後增加了“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的規定。

新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等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型飲用水源的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汙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汙染風險因素,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新法第七十一條明確: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對供水質量負責,確保供水設施安全可靠運行,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新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另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看點二:河長制寫入水汙染防治法

河長製為我國治水工作注入了新動力。給河湖治理安個“父母官”,直接統籌各項治汙工作,能夠有效解決水汙染治理面臨的跨機構、跨區域、跨職責問題。目前,我國不少地區已經實現了三級、四級甚至是五級河長體系構建,但這還是河長制首次被寫入水汙染防治法,確立了頂層制度地位。

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河長制被寫入法律有利於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汙染防治和水環境治理的責任。相關人士表示,從實踐效果來看,河長制在各地施行成果顯著,黨政領導的個人責任也將被納入考核中。

看點三:與排汙許可證制度緊密對接

修改後的水汙染防治法還修改了國家實行排汙許可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表明排汙單位所獲取的排汙許可證上要明確水汙染物種類、濃度、總量等內容。經過多年的地方實踐,全國統一的排汙許可證申領和發放行動終於有條不紊地展開了,拉開“一證式”監管序幕。

排汙許可證制度旨在約束企業無償排汙行為,在全面推廣之際就迎來水汙染防治法的修改,可謂是雙管齊下,從頂層設計方面實現對接。這是進一步規範我國工業汙水排放標準的舉措,也是根據水汙染治理工作進度作出的政策調整,完善法律體系。

新水污染防治法很快正式实施了!这几个要点你最好看一看

看點四:嚴厲打擊環境監測數據造假

日前,環保部表態稱,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零容忍”,水汙染防治法修改正呼應了這一說法。

根據公開的水汙染防治法修改內容,第十三項和第十四項以及第二十項著重提出了水汙染物監測以及其真實性和準確性問題,並添加了禁止偽造監測數據的內容。修改後的水汙染防治法要求,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對數據負責。同時,環保相關部門在發現異常時應當及時調查。

要點五:加強工業水汙染防治,加大處罰力度

此次修改新增一條作為新法第四十五條,其中第一款規定: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汙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新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明確: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相應的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新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明確: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依據新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新法引入按日連續處罰,新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複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汙染物或者拒絕、阻撓複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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