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個錢也能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別急,先聽聽律師怎麼說

近日發佈的文章中,有很多網友留言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界定和量刑標準存疑,今天,小編在此為大家一一解惑。

借個錢也能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別急,先聽聽律師怎麼說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目前在司法界還是存在較大爭議,特別是與合法的民間借貸界限不明。其中涉案金額、人數等標準也是經過好幾次反覆修訂,這裡面細節問題較多。但在司法實踐中,是以事實證據為立案支持的,是否定罪也有多重考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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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二) 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

行為人一般都要千方百計冒充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或者謊稱金融機構授權,或者變換手法、巧立名目,變相地吸收公眾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三)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向公眾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的行為。

實踐中,行為人吸收存款的手段可能是多種多樣的,無論其採取什麼方法,只要其行為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特徵,即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至於採取什麼樣的手段、吸收存款的人數多少,存款的數量多少,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一般都是通過採取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手段,將大量的資金集中到自己手中,從而造成大量社會閒散資金失控。同時,行為人任意提高利率,形成在吸收存款上的不正當競爭。破壞了利率的統一,影響幣值的穩定,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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