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丈夫揹負的債務妻子需不需要承擔?

我們常說的夫妻債務,是指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和子女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夫妻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那麼如果離婚了,一方還需要承擔另一方的債務嗎?

離婚後,丈夫揹負的債務妻子需不需要承擔?

來自深圳的陳先生就遇到了這個問題。陳先生婚後曾以按揭的形式購置了一輛價值30萬的SUV,用於夫妻日常出行。但貸款還沒還完,兩人就因感情不和申請協議離婚。其他的都談好了,唯獨對於車貸的還款義務,其妻子拒絕承擔。理由是貸款合同籤的是陳先生的名字,是屬於陳先生的個人債務。

由於雙方意見不統一,無法協議離婚,轉而申請訴訟離婚。最終法院在經過審理後,判定其妻子應當承擔此還款義務。

離婚後,丈夫揹負的債務妻子需不需要承擔?

為什麼丈夫借的錢,離婚後妻子還需要承擔呢?法官給出的解釋是:婚姻期間購買的車子用於夫妻生活開銷,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因此在離婚後,其妻子負有共同償還義務。

哪些是離婚後的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後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

具體情形如: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鑑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

離婚後的共同債務是否可以只由一人承擔?

這裡要分兩種情況討論。

1、有共同約定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離婚後,丈夫揹負的債務妻子需不需要承擔?

但注意,夫妻雙方的約定對債權人並不具有約束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2、一方已過世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已離婚,但如果其中一方過世,根據上述《補充規定》,原本共同還債就變成了另一方完全承擔。


關於離婚債務的問題,大家都明白了嗎?歡迎留下你的精彩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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