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龍哥」砍人不成被反殺,後者算正當防衛嗎?

崑山「龍哥」砍人不成被反殺,後者算正當防衛嗎?

題圖:《極惡非道》

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寶馬車主砍傷電瓶車主反被後者奪刀砍死,後者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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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月 27 日晚間,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一輛寶馬車違規拐進非機動車道,輕微觸碰到了正常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的一輛電瓶車。

寶馬車主下車態度惡劣的把該電瓶車主強行拉扯連人帶車挪到了路邊,但是寶馬車內另外一名渾身紋身的中年男子還不滿意,下車推拽毆打了電瓶車主;

接著紋身男回到寶馬車旁,從車裡拿出一把很長的大砍刀,徑直向電瓶車主砍了數刀。電瓶車主奮力躲閃,此時不知為何紋身男的刀失手掉落,被電瓶車主奪取並反手砍向了紋身男。

紋身男捱了數刀之後,轉身逃跑;電瓶車主追砍過去並砍死對方。

知友:丁大龍律師(1600+ 贊同,律師,法律話題的優秀回答者)

筆者認真觀看了這段視頻,我認為,白衣男子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正當防衛,而且不屬於防衛過當。

一、關於白衣男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構成很簡單,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另外,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但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這也就是刑法學上講的特殊防衛,大家習慣稱之為無限防衛。

本案中,事發是因為轎車違法變道頂到白衣男子的電瓶車之後,白衣男將電瓶車停到路邊等待協商處理事故。白衣男子對事件發生沒有任何過錯。

而且,從視頻可以看出,在一分多鐘的毆打過程中,白衣男子基本沒有還手,全程都處於一種躲避的狀態,對事件的激化也沒有責任。

然後花臂哥從車上拿下一把刀來對白衣男進行砍殺。在這個情況下,花臂哥的行為已經屬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了,對此,白衣男是完全有權實施正當防衛的。

在認定一個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時,最關鍵的問題時認定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很多朋友對「正在進行」存在很大誤解,之前在討論正當防衛問題時,甚至有人說過,在被強姦時,插入時可以防衛,拔出時就不可以了。聽的人真是一臉黑線。

行為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只要是在一個犯罪故意統轄下,開始實施的犯罪行為尚未停止,被侵害的法益始終處於受害狀態,就屬於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

比如本案中,花臂哥在砍殺過程中,刀子掉在地上,有人問這個情況還算不算花臂哥的犯罪行為已經停止,自然是不算的。

首先,刀子掉落並不是花臂哥主觀意志控制下自動將刀子扔掉停止實施砍殺行為,而是刀子在砍殺過程中無意掉落,花臂哥沒有主動停止犯罪行為。

其次,刀子掉落之後,白衣男與花臂哥同時去地上搶刀子,只不過白衣男離刀子更近,才先於花臂哥拿到刀子。

花臂哥的行為也充分表明,其並未放棄砍殺他人的犯罪行為,只要刀子拿到手裡,他還是會繼續實施犯罪。犯罪行為從未停止,白衣男的人身安全始終處於被危害的境況中。

所以,這個案件認定白衣男構成正當防衛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二、防衛是否過當

視頻中顯示白衣男拿到刀子砍了幾刀之後,花臂哥逃跑,白衣男還有追砍行為,對這個進行討論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說觀點,我認為白衣男的行為同樣不算過當。正如上文所說,犯罪行為不能割裂來看,同樣,防衛行為也不能割裂。

白衣男的行為從一開始完全屬於正當防衛的狀態,其主觀上是想要通過傷害侵害人保護自己人身安全。

這個主觀故意一直統轄著他的行為。在他不能確定自己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的情況下,講白了就是在他不能確定自己的人身安全不會繼續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誰也無權要求他停止防衛行為。

評價其人身安全是否屬於免受繼續侵害的情況,可以通過兩個方面來看,第一是花臂哥是否會停止繼續侵害,第二是看花臂哥是否有能力繼續侵害。

從視頻中可以看到,不管是他人阻攔還是白衣男的忍讓,都不能阻止花臂哥實施侵害行為。

甚至刀子掉落之後,花臂哥仍然有與白衣男搶奪刀子的行為,所以,從這些客觀行為可以判斷,花臂哥絕不可能主動停止實施侵害。

那為了保護自身人身安全,白衣男就只能讓他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了。

從視頻中來看,花臂哥在白衣男追砍過程中,是完全具有繼續侵害的能力的,當然,具體的情況還是要看公安公佈的法醫學鑑定來進行判斷。

但法不強人所難,只要白衣男在防衛過程中,花臂哥始終具有侵害能力,那誰也沒有資格要求處於那個情境下的白衣男專業且精準地判斷自己是不是已經安全了。

所以,單從視頻來看,我認為白衣男的行為並未過限,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特殊防衛的目的,就是告訴所有人,如果有人侵害他人生命安全,此時為了保護被侵害者,侵害人的生命是可以付出的代價。

知友:平驤(300+ 贊同,法律話題的優秀回答者)

先說觀點:我個人認為電瓶車小哥不構成正當防衛,不構成防衛過當,構成故意殺人或者故意殺人。(冰冷的法律分析)

再說立場:強烈鄙視紋身男的做法。(心理確實這麼想,但突出出來說是因為沒辦法,避免附帶性傷害嘛,懂的就見諒吧)

才說法律:

一、什麼叫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這短短的一段話,看似波瀾不驚,但實際上暗藏玄機。正是因為很多人無法解讀出這段話中隱藏的條件,才在實際的「自衛」過程中過猶不及,使得本意中的「防衛」變成了「違法」。

寥寥數十字的法條中,至少暗含著五個條件。達成了這五個條件,才能合法的召喚出「正當防衛」:

1.事出有因。防衛行為必須是因為對方的不法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必須是現實存在、已經發生的。基於假想或者誤解的防衛是違法的。

2.時間要求。防衛行為的開展必須在不法行為發生後到結束前,司法實踐中對提前防衛和事後防衛都是持否定態度的。也就是說,對方的不法行為沒有開始的時候和不法行為結束後都不能進行防衛。

3.對象明確。防衛的對象只能針對實施不法行為的人。如果防衛者在防衛過程中傷及無辜或者打擊錯誤,那麼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4.防衛目的。防衛者的目的必須是防止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不能有任何其他目的。在這個問題上是容不得一點瑕疵的,這一點也是導致很多防衛行為「變質」的主要原因。

例如:挑撥對方先動手,然後進行所謂的防衛就是動機不純;兩人本來就是約架互毆,不管誰先動手,都不是正當防衛;一開始出於保護自己還手,後來「越戰越勇」變成了傷害,也是違法的。

5.防衛限度。即便防衛行為都符合了上述四個條件,但是如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就屬於防衛過當,同樣違法。

除了針對正在進行中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其他情況下都要考慮防衛的限度問題。

二、電瓶車小哥算不算正當防衛?

如果你仔細看了視頻和上面的分析,你的心裡基本上應該有答案了。

從視頻中不難看出,電瓶車小哥從一開始被圍毆,到後面被砍的整個過程中的所有動作基本都屬於防禦性的動作,在這個過程中紋身男對小哥的所有傷害都是不法侵害,如果時間能夠停止,那麼小哥的傷勢如果達到了輕傷,他就是法律上的被害人,而紋身男(如果還活著)要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在視頻的 2 分 20 秒左右,事情起了變化。

紋身男由於在前期的圍毆過程中沒有佔到便宜,惱羞成怒的拿出了砍刀,在追砍小哥的過程中刀脫手了。

隨後兩人爭搶砍刀,小哥搶到,然後砍向紋身男一刀。

如果說這一刀還是小哥為了阻止紋身男搶刀的應急防禦措施的話,那麼後續在紋身男倒地後,小哥繼續補刀,紋身男起身低頭時再補刀,乃至追砍已經逃竄的紋身男的行為,就很難解釋成一種防禦行為了。

根據上文,這時防衛時間的要求已經不符合了,因為紋身男已經倒地或者逃竄了,顯然逃竄意味著不想再纏鬥了,此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還有防衛目的也發生了變化,已經轉變成了加害的目的。如果對比視頻前後,可以明顯發現,小哥從視頻前半段的格擋、閃躲以及適當的出拳理性防禦,演變成了不依不饒的猛砍、甚至追砍。一守一攻的特點非常明顯。

有人說「以攻為守」也是一種防禦。這個觀點我認同,但是在這裡明顯不適用,以攻為守的前提是對方還有繼續加害的故意,如果此時對方仍然跳起來準備搏鬥,那麼「以攻為守」的空間確實存在。

但從視頻中已經可以看出對方已經失去反抗能力,並且逃竄了,繼續追砍的行為顯然也就失去了正當性。

所以,我認為視頻的後半段中,小哥已經從理性防禦變成了非理性的加害,已經不屬於正當防衛了。

從某種意義上說,小哥和紋身男一樣,濫用了暴力。只不過小哥的行為更加情有可原而已。

三、那算不算防衛過當?

這是很多專業人士都在討論的問題,很多人認小哥不構成正當防衛,但構成防衛過當。

我們看看防衛過當的定義是怎麼樣的?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通過定義不難發現,防衛過當首先得是「防衛」。

也就是說除了正當防衛的限度要件,其他四個要件都要滿足。

那麼根據上文的分析,小哥的行為已經不符合防衛時間、防衛目的的要求,已經不是防衛行為了,那又如何構成防衛過當?

我們再用歸謬法來驗證,按照支持者的觀點,構成防衛過當。

刑法規定「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凶神惡煞的紋身男在多對一的情況下持刀砍傷小哥,這種行為完全屬於「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如果認為小哥的行為屬於防衛行為的話,即便造成紋身男的死亡也不負刑事責任,又何來防衛過當一說呢?

這種情況下,防衛過當的邏輯顯然無法自洽。

視頻中的情況,要麼屬於正當防衛,要麼屬於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

四、那小哥到底是定哪個罪?

現在紋身男已死亡,小哥面臨兩個選項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二,故意殺人。

這個問題其實很實務,不再展開,只說結論。

最終定哪個罪就看小哥砍人時的心態是怎麼樣的,是僅僅想傷害,還是想奪命。具體如何認定,還要結合在案的口供、視頻、屍檢報告等綜合認定。

最後這個事我怎麼看?

說句實在話,紋身男欺人太甚,小哥忍無可忍最終激憤殺人,相信這個結果在大多數人包括我在內都是覺得爽快、解氣的,覺得紋身男罪有應得。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每個社會個體都要在法律規則生活,都要評估法律的責任然後規範自己的行為。這個責任包括違反法律的責任。

這讓我想起於歡案時,我寫過的一段話:

換做是我當時也會這麼做,雖然我是律師,但在法律理性之外,首先得是個有血有肉的人。

同時,我會坦然面對故意傷害的判決,因為我深知同態復仇的必要性限度。

在法庭上最後陳述時,我會說:做自己認為是對的「錯事」,承擔規則對我的懲罰。如果還有下次,我依然如故。

注:最後一段僅代表當時我對於歡案的態度,在此僅表達選擇和承擔的關係,答主並不提倡不必要的暴力。

崑山「龍哥」砍人不成被反殺,後者算正當防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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