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身紋身的「龍哥」死了,掀起一場大討論:正當防衛到底怎麼界定

满身纹身的“龙哥”死了,掀起一场大讨论:正当防卫到底怎么界定

滿身紋身的“龍哥”死了,掀起一場大討論....

【反殺】

滿身紋身的“龍哥”死了,死法有些“憋屈”。

满身纹身的“龙哥”死了,掀起一场大讨论:正当防卫到底怎么界定

8月27日晚,“龍哥”把寶馬車開上了非機動車道,跟正騎電動車的於海明起了衝突,爭執之下,“龍哥”從車中抽出一把大刀,砍向對方,不料未曾拿穩,反被於海明奪過了刀……幾番之後,“龍哥”死在了自己的刀下,於海明也受了傷。

監控錄像曝光後,“龍哥”卻因其多重身份成了另類“網紅”。一方面,他因配合警方抓捕毒販,被授予了“見義勇為”的榮譽,另一方面,他又是“慣犯”,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計達到9年半。

如今,砍殺“龍哥”的於海明已經出院,正被羈押在當地看守所。

持刀傷人反被殺,這一戲劇化的情節,也引發了輿論場有關“正義”的討論。

防衛

那麼,於海明殺了“龍哥”是正當防衛嗎?

  • 眾多網友選擇了“是”,不少法學專家也這麼認為。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特殊防衛或無過當防衛。

因此,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認為,寶馬車強行進入非機動車道本就違反交通法,不僅不道歉還出手打人,甚至還持刀威脅,不是一般民間糾紛;其次從當事人角度考慮,於海明奪刀後不安感仍存在,考慮到對方攻擊性強,不排除繼續找工具打鬥的防衛心理。

昨天,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劉志宇檢察官撰文認為:宜認定為正當防衛。

第一,電動車主的行為具備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尤其是緊迫性和必要性條件,宜認定為正當防衛。

從案件的起因、雙方關係、寶馬車主手段行為、第三人勸阻等綜合考量,認為電動車主的行為符合“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行兇侵害,而採取的針對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第二,電動車主的行為不但屬於正當防衛,而且可能構成特殊正當防衛。

1997年刑法修訂增設了特殊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規定,目的就是強化正當防衛權,鼓勵公民勇於同違法犯罪做鬥爭。特殊正當防衛仍是正當防衛,但有個前提條件,即不法侵害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通過列舉方式對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限制,防止隨意擴大特殊正當防衛的適用範圍。結合本案,寶馬車主因行車問題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認定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兇行為,具備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

第三,人非聖人,法律不強人所難。

電動車車主面對素不相識的寶馬車主突如其來的持刀揮砍,其恐懼之心可想而知。在被動反抗之機拾撿對方刀具實施積極反制,短暫反制時間內,很難要求電動車車主在拾撿刀具後迅速認識到自己接下來行為可能發生的性質變化,很難要求在電動車車主拾撿刀具後迅速摒棄後續的自然使用行為,很難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電動車車主,在經歷巨大恐懼後迅速平息由此引發的憤怒等自然情感。人非聖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所以基於此時此境,電動車主的行為仍在一般人的反應之中。

  • 但支持防衛過當的執業律師,也不在少數,畢竟於海明的追砍行為非常明顯。

蘭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包華解釋說,正當防衛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對方的侵害行為,使自己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如果繼續延伸就屬於過當行為。於海明用刀將對方逼退之前的行為都屬正當防衛,但是“當對方被驅離的情況下還追著砍,那可能是故意傷害了,現在也有很多律師就在爭議第三個情節是否屬於故意傷害。”於海明後續追砍的兩刀,可能有防衛過當的嫌疑。

  • 不少專家甚至畫了詳細的思維導圖加以演繹。

如果寶馬男持刀砍人,騎車男屬於正當防衛

如果寶馬男已經停止了,騎車男繼續砍人屬於故意傷害

如果寶馬男轉身回汽車,需要分類處理

如果寶馬男只是回車躲避,騎車男繼續砍人屬於假想防衛

如果寶馬男回車拿刀,則騎車男屬於正當防衛

還有法律專家說,是不是正當防衛要看騎車男砍了寶馬男哪個部位,砍了胸腹部的屬於正當防衛;而砍了頭部也要分類處理,如果騎車男主觀能夠預見侵害結束的,屬於過失致人死亡… …

尷尬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關於“正當防衛”的社會大討論了。

就在上個月,在大洋彼岸的美國,也有一場類似的爭議。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名女子佔用殘疾人停車位,47歲男子邁克爾上前理論。女子男友趕來後一把將邁克爾推倒在地,邁克爾開槍致對方死亡。根據美國佛州“不退讓法”,警方並未逮捕邁克爾,認為其行為是正當防衛。但檢方卻以殺人罪對邁克爾提起訴訟。這一起反轉,同樣考驗著美國的司法制度。

  • 在“大討論”的背後,反映的是法律適用方面的尷尬——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一文指出,我國的正當防衛制度顯然並非完美無缺,於歡案就暴露出不法侵害難以認定的問題。不法侵害作為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在立法上看似明確,實則不論在內涵和外延上都不夠清晰。

根據2013-2017年全國涉及被害人過錯案件的梳理統計,被害人過錯作為無罪案件處理的為零。

而@澎湃新聞 也指出,從過往的新聞報道看,司法實踐中很少認定“無限防衛權”的判例,因此上述條款也被詬病稱“休眠條款”。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屈學武曾刊文稱,“實踐中,防衛人往往以致命暴力並致不法侵害人傷亡後果,因此自帶命案。傷亡者家屬則難免終日駐足司法機關,呼天搶地、爭鬧不已。基於命案難纏,無異令司法機關難辦案、辦難案、辦案難……”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曾撰文反思:“雖然法治社會對私力報復行為是否定的,但在公權力不能及時而有效地介入的特定時空範圍內,面對不法侵害,防衛行為無論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有其正當性。從此後若干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對於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仍趨保守,不敢或者不善於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將本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認定為普通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現象,仍然客觀存在。”

《檢察日報》則表示:“正確行使權利與濫用權利的邊界十分模糊,司法審判人員難以把握。正當防衛案件多發於肢體衝突中,具有變化迅速、突發性以及隱蔽性等特點。舉證難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其結果往往是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甚至@江蘇檢察在線 在官微上還“勸”大家放棄“正當防衛”的想法:“筆者分析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100份以‘正當防衛’為由要求輕判的二審(終審)刑事判決書,僅有4份被法院認定,其他20份為防衛過當,76份為故意傷害罪。法治社會,‘以暴制暴’不被允許,‘我’拿刀戳向‘你’的時候,‘你’並不能理直氣壯地戳回去。那該怎麼辦?別動手,你最正確的姿勢就是跑。”

在緊急關頭,我們到底應該仰仗私力救濟還是公力裁決?如果想“正當防衛”又該如何在實操過程中把握好“度”?這些問題,似乎依舊沒有答案。

  • 在強大的網絡輿情下,司法判決會被影響嗎?恐怕比個案的判決結果更值得我們深思——

劉志宇檢察官也由這個案件說了幾點自己的啟發思考:

一是在正當防衛實踐適用標準並不十分明確的情況下,欲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可以憑藉樸素法感情或常理常情來先行預判,是否能得出傾向性或壓倒性結論。如果能夠得出,再通過法律規定、專業理論、邏輯推理來驗證結論的法符合性,如果前後結論保持一致,則結論具有正當性。

對於疑難複雜問題,不必一定通過正向推理演變得出結論,可以適當通過逆向反證方式進行驗證檢測,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正向推理過程中,人為地將一體化的防衛行為進行割裂分段,陷入“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狹隘錯誤,進而得出錯誤結論。或者根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除非能夠明顯判斷某一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或防衛確屬過當,否則宜擴大正當防衛的認定範圍、限縮防衛過當的追責例外,以充分彰顯成文法對國民行為的引導作用,使勇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的人減少後顧之憂,使主動施害的違法犯罪分子增強對後果自負的認知,達到震懾犯罪、伸張正義的目的。

二是對於不知從何渠道發現並傳播的寶馬車主劣跡斑斑等品格評論,需要指出,品格證據不是認定事實或判定性質的依據,充其量可以作為後期量刑時酌情考慮的一個方面。在法律面前,有價值的是各方當事人的當時行為,而不包括既往行為。不給犯過錯誤的人貼上永久的標籤,鼓勵他們迴歸社會、重新做人,也是現代文明社會人們應有的寬容。

三是對於各界人士對實體處理紛紛發表看法的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重對程序正義的尊重,即本案現仍屬偵查階段,對於我們看到或聽到的是否是全貌的事實仍屬待定,具體案件仍需結合當事人的主觀目的等證據綜合分析判斷,不能以知情者自居,先入為主、主動代言,還需尊重有權機關的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工作。

華東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的邱婕認為,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是一個伴隨著法律的發展而歷久彌新的問題,任何法律的制訂都不能脫離道德的基礎和道德的認同。立法者不僅需要向普羅大眾宣傳法律規定,也需要注意大眾的道德認知和對法律的評判。吃瓜群眾和法學專家們意見相左的時候,恰恰是法律人應該反思的契機。

根植在中國人思想深處的價值觀,不是法律應該摒棄的,而是法律應該吸取的。法律不能違背常識,應該符合大部分人的行為習慣,法應該是一個好人毫不費力就可以遵守的內容,法不應該挑戰人性。

【不安全感】

如果遇上“龍哥”的是自己,我又該如何自處?

  • 事實上,很多人之所以對海明報以同情,或許是投射在自我身上的“不安全感”——

雖然一再被闢謠,但“龍哥”身上的紋身、隨身攜帶砍刀、多次犯法入獄等標籤,都太符合“黑社會”的想象,人們對“龍哥”的嘲諷,也反映出市民們對“涉黑勢力”的不滿。

微信公號@牛彈琴 直言:“花臂社會男被殺了,人們不關心;人們關心的,是騎車男的命運。我相信很多人也不是專家,之所以關心,還是有很大的代入感,正如一位朋友所言:看多了黑惡勢力橫行霸道,欺壓砍殺無辜群眾的報道,這一出反殺事件如同清流。那個夜晚回家無緣無故惹上麻煩的人,假如就是你我呢?”

媒體人@魏英傑 也提出了質疑:“誰給了花臂男鬧市區持刀砍人的底氣?車上備著砍刀,一言不合就拿刀追砍,還真把自己當黑社會了?如果不是出人命,或電動車主慫一點,這事情會被追究嗎?”

我們或許很少會直面“黑社會”的追殺,但“涉黑勢力”的滋擾,並非不存在。

華中科技大學副教授呂德文的《縣域黑社會的生存之道》中詳細描寫了縣域黑社會的生態。“一般情況下,黑社會老大不會以犯罪分子頭目的臉面示人,他們都註冊有公司,或從事一些正當職業,許多老大都是跨行業經營。黑社會從事的產業大多具有一定的壟斷性,只要稍微耍點暴力威脅之類的手段,黑社會便可以方便快捷地控制這個產業。”

因此,@澎湃社論 認為,劉海龍車裡藏一尺長的管制刀具,動輒砍人,嚴重影響社會安全。崑山作為中國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在鬧市街頭,為何出現如此殘暴的景象?死者長期坐牢,又以什麼為營生,居然開得起寶馬車?這些作為黑惡勢力成員的重要疑點,當地司法機關應該做全面調查……崑山當地的偶然的“反殺案”,背後有沒有黑惡勢力?目前已有涉黑的苗頭等待深入挖掘。要知道,去年鬧得紛紛揚揚的辱母殺人案,就揪出了其背後的吳學佔黑惡勢力集團。個案要審理,黑惡勢力更要掃除,既要有個案的正義,又要保障社會的安全。

“刑事審判固然要嚴格依法裁判,但嚴格司法並非固守單純法律觀點、機械執法、就案辦案、孤立辦案。”就如沈德詠所言,我國有著數千年的文化傳統,天理、國法、人情深深紮根於民眾心中。無論是司法政策的制定,還是具體案件的辦理,都必須努力探求和實現法、理、情的有機融合。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同樣必須考慮常理常情,尊重民眾的樸素情感和道德訴求,反映社會的普遍正義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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