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P2P涉嫌非法集資!借“資金池”暗箱操作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近期多家P2P網貸平臺被立案偵查,部分機構存在涉嫌非法集資、自設資金池等違法違規行為。

這類P2P涉嫌非法集資!借“資金池”暗箱操作

業內人士認為,現階段,在P2P網貸領域,還存在部分平臺僅提供資金撮合服務,而風控人員、設施及制度都比較薄弱等風險,建議網貸機構建立詳細的不合規業務清退時間表,逐步壓縮不合規業務。

事實上,2018年,已有近1300家網貸平臺陸續退出P2P行業。如不久前,千億級網貸平臺宜貸網發佈良性退出公告,平臺內所有產品停止發標,關閉註冊和充值通道。

借“資金池”暗箱操作

P2P網貸平臺的監管風暴遠未結束。

1月10日,記者從深圳經偵官微瞭解到,自去年5月以來,深圳市多家P2P網貸平臺出現無法兌付問題,截至目前,深圳市公安機關共對62家網貸平臺立案偵查,對190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從境外抓獲9名涉網貸平臺犯罪嫌疑人,完成相關案件追贓挽損折合人民幣23億餘元。

從深圳經偵公佈的已立案偵查的P2P網貸平臺名單來看,包括投之家、鏈金所、中融投等。其中,投之家和P2P網貸行業最大的門戶網站“網貸之家”曾同屬盈燦集團,一度被認為是最不可能跑路的平臺之一。2015年,投之家還曾獲得過國內風投機構創東方、賽富亞洲的投資。

“目前,國家對P2P網貸行業的監管正在進一步加強,比如要求到金融監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要求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針對不同的機構分類處置等,P2P平臺目前正朝著良性、健康、穩健的方向發展,但風險和問題並沒有得到完全解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婁秋琴表示。

在業內人士看來,“資金池”即是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之一,不少P2P平臺逾期和跑路都和此有關。2019年開年,合肥經偵官微公佈了一起通過非法集資利用“資金池”進行暗箱操作的P2P案件及相關細節。2018年6月,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發現安徽勝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警方偵查發現,該公司搭建“勝輝貸”P2P理財平臺,通過網絡推送APP鏈接讓投資人下載APP進行投資,對外虛構有借款人用汽車做抵押發佈借款標的,讓廣大投資人將錢借給這些借款人,從而獲得高額利息。該公司涉嫌自設資金池,將投資人的資金彙集到第三方支付平臺,再轉至自己控制的私人賬戶,並未將募集的資金用於其他任何經營和投資。

“期限錯配和資金池屬於違規行為,均被明確禁止。在實踐中,由於網貸行業仍處於合規整改階段,涉及上千家平臺存量違規業務的糾正,任務繁重,監管力量無暇他顧,被一些平臺鑽了空子。隨著備案工作的有序推進,行業內的各類違規行為有望得到根本性防治。”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對記者表示。

所謂的資金池模式,即P2P平臺把資金彙集到一起,形成一個類似蓄水池一樣的儲存資金的暗箱。在資金池模式下,投資人無法監控出借資金的去向,無形中加大了P2P平臺挪用資金、借新還舊的風險。

打個比方,A先把錢借給P2P平臺,平臺再將資金轉借給B,如果A借款未到期但提前取現,或者B無法按時歸還借款,這時P2P平臺就需要挪用新用戶的資金進行墊資。在“資金池”模式下,投資款和標的無法一一對賬,久而久之,一旦壞賬率提高,新資金跟不上來,賬就亂了。

目前,資金池模式已經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去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發佈《關於開展深圳市P2P網絡借貸合規檢查的通知》,合規檢查重點關注十個方面,“是否有資金池,有無為客戶墊付資金”被放在了前面,成為重中之重。

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冉晉告訴記者,關於資金池以及期限錯配,現階段存在的監管難度在於,對於上線存管系統的網貸機構,如何保證網貸機構已經實現全量上線銀行存管,尤其是存管系統切換;部分存管銀行可能存在存而不管的情形。另一難點是,在解決流動性的債權轉讓時,如何認定債權比較合理的持有期限、轉讓頻次等。目前,各網貸機構的做法不盡相同,監管也無明確的口徑。但若採取統一標準,對於網貸機構各類不同的產品,也會造成影響。

假標自融隱憂

記者從多方瞭解到,P2P行業要規範健康發展,除了資金池,目前還面臨另一隱憂——假標自融。“P2P平臺自融的情形多種多樣,有的是完全虛構融資項目,將所融得的資金用於揮霍或者佔為己有,屬於典型的集資詐騙;有的雖然虛構融資項目,但將融得的資金投資到其他項目或者投資到自己或關聯方的實體企業,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婁秋琴分析表示。

此前,由於投資的多家P2P平臺包括牛板金、聚財貓、君融貸等幾乎全部“爆雷”,VC機構春曉資本被稱為“風投界毒藥”,並一度被指涉嫌關聯融資甚至自融。對此,春曉資本去年8月中旬曾發聲明予以否認,但8月底,春曉資本創始人韓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刑事拘留。

早前的一份舉報信透露了另外一些細節。2017年8月,九有股份收到上交所問詢函,上交所收到九有股份間接控股股東春曉金控(春曉資本運營主體)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舉報人稱,春曉金控在君融貸業務上存在多項違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包括自我融資、自我擔保等。

婁秋琴進一步分析,P2P平臺一旦涉及自融,就已經脫離了信息中介的本質,屬於國家整改甚至取締的對象,將面臨淘汰整合甚至市場退出。如果涉及非法集資,企業及相關負責人還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將面臨刑事審判和刑事處罰。

“如果平臺存在自融的情形,尤其是假標的情況下,資金的流向、最終使用用途,投資人均無法準確獲知。而前期已經發生的e租寶、快鹿等案件,投資者的資金被平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管等揮霍,或者用於投資股票等高風險領域,並且平臺發假標後,往往會借新還舊,兌付風險逐漸增大,如果最終出現資金鍊斷裂,無法向投資人兌付,投資人損失投資資金,也極易造成群體性事件。”冉晉告訴記者。

對於如何規避自融,冉晉認為,對於平臺而言,如果要持續經營,並且希望獲得備案的,應當堅持合法合規經營;其次,前期“爆雷”也出現瞭如春曉、盧家幫等事件,平臺應當完善相應的制度,對於融資項目嚴格進行風控,對於存在欺詐等情形的項目應立即停止提供撮合服務;再次,對於資產系外部合作機構推薦的,平臺應當對於外部合作機構進行審慎、定期評估,避免合作機構本身存在欺詐等情形。對於投資者而言,選擇網貸項目時,應當查看借款項目的信息披露內容,建議多篩選同一平臺多個項目、多個維度進行對比,如果發現借款人或者借款項目存在雷同、相似的情形,應當謹慎進行選擇。

千億級P2P平臺良性退出

1月10日,雲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取消部分互聯網金融試點企業及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試點資格的公告(二)》稱,2017年2月,雲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已責令雲南省35家互聯網金融試點企業及76家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全部暫停開展新業務,全力處置存量業務及風險。

2018年12月29日,千億級網貸平臺宜貸網發佈《關於宜貸網良性退出的公告》稱,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平臺內所有產品停止發標,關閉註冊、充值通道;暫停發放所有補貼及獎勵,暫停紅包提取,關閉金幣商城;登陸、查詢及提現等其他操作功能不受影響;平臺成立良性退出工作組,啟動有關工作。

網貸互動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12月底,國內P2P網貸平臺數量累計達6430家,其中,正常運營平臺數量為1021家,相比2017年底減少了1219家,累計停業及問題平臺5409家。從2018年情況來看,全年退出行業的平臺數量為1279家,其中轉型停業平臺621家,問題平臺658家。

“目前,網貸平臺還存在存量不合規業務清理、如何保證持續合規經營問題。另外,也有部分網貸平臺可能僅提供資金撮合服務,而風控人員、設施及制度都比較薄弱,或者存在風控等核心業務外包的情形。”冉晉表示,對於不合規業務,建議網貸機構建立詳細的不合規業務清退時間表,逐步壓降不合規業務;以此次合規檢查為契機,聘請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對於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風控較弱或者存在風控外包的網貸機構,應當逐步建立完善的風控制度、風控部門。

“對於P2P平臺目前出現的風險,應當實行疏堵結合。”婁秋琴表示,首先,可加強其他配套措施予以解決,比如提高入門門檻、嚴格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第三方存管制度等。再次,一方面,P2P平臺的從業者應當加強合規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多與專業法律人士進行溝通和交流,瞭解國家最新政策和動態;另一方面,P2P平臺的投資者對投資也應當審慎對待,做好基礎的調查,避免投資風險。最後,P2P的興起與中小型企業、民營企業融資難的現實背景是相關的,國家對這些企業也應當拓寬融資渠道,解決好這個問題,疏堵結合。

國內某資深P2P分析人士建議,在自律檢查過程當中,可結合公司發展實際,監管規則可有的放失地進行一些調整,既使行業能夠存活下去,同時也使行業秩序有條不紊。對於有一定的存量資產,同時又不可能實現備案的平臺,可以選擇積極退出。

婁秋琴建議,除了對設置資金池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打擊之外,更重要的是加強配套制度的跟進,比如完善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P2P平臺自身資金分賬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對客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對符合放款規則或規定的,資金才能通過存管賬戶放給借款人,做到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通過監管,避免以新還舊和拆東牆補西牆,避免掩蓋流動性錯配風險。

P2P?還是非法集資犯罪?

如何區分P2P平臺業務是進行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最高檢給出了意見:主要界限在於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徵。

1月30日,“兩高一部” 發佈《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通報近年來公檢法機關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工作情況併發布典型案例。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典型案例共五起,包括河北省廊坊市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週一瑋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胡方堯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蔣洪偉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李廣懷等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近期出現多家P2P網貸平臺的“爆雷”事件,其中有的P2P網貸平臺因非法集資與自設資金池被立案偵查。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線傑副主任指出,從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的情況看,我們認為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於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徵。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意見》第一條明確了非法集資“非法性”的認定依據問題。《意見》指出,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於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線傑介紹,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主要有《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其中明確未經批准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網信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

“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或接受委託從事自融、變相自融、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發售金融理財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券轉讓等超出信息中介範圍的活動。”線傑表示,P2P網絡借貸平臺必須嚴格依照相關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業務,如果違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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