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期間,保險公司捐贈保險,涉嫌“騙捐”?

近日,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篇文章《勁爆!銀保監會被訴,索賠11.58萬億》。因這段時間正在分享關於商業保險的相關法律知識,因此針對原告在起訴狀中的一些觀點,說說自己的一點看法。

事情的起因

2020年2月24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佈會上,銀保監會工作人員在回答東方衛視記者關於保險業捐贈保險的相關問題時表示,自新冠疫情發生以來,保險業已經累計捐贈保額11.58萬億的保險保障。

針對上述保險業捐贈信息,原告以公民身份經政府信息公開程序申請公開保險業捐贈保險的具體明細,銀保監會答覆相關數據源於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統計,其沒有捐贈明細。

於是,原告以中國銀保監會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

1.依法撤銷被告主動公佈的“截至目前全行業累計捐贈總計保額11.58萬億的保險保障”政府信息(涉嫌虛假和違法),並責令被告重新公佈保險業全行業截至2020年2月24日實際捐贈保險費的金額;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及社會公開道歉,道歉內容在中國銀保監會官網顯著位置(監管動態)置頂30天,以消除影響。

3.依法判令被告給予原告懲罰性國家賠償11.58萬億元。


原告在起訴狀“事實和理由”中的部分觀點:

1. 保險業所謂的捐贈保險,實際是捐贈保險費,而不是捐贈保險金額。

2. 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可能性,中國保險業在疫情災害面前,將一個巨大的“可能性”捐了出去。世界範圍內,真捐贈哪有捐贈可能性的?

3. 這些被捐贈的保險,誰是投保人,投保人對抗疫工作者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或銀保監會有權利逾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4. 因對保險公司捐贈保險金額的數據真實性表示懷疑,稱保險公司涉嫌“騙捐”。


現就原告在起訴狀中的部分觀點,筆者發表自己的一點看法:

一、關於原告主張銀保監會撤銷捐贈保險金額的描述,改為公示捐贈保險費數額

原告因對“截至2020年2月24日保險業捐贈保額11.58億的保險保障”數據存疑,認為涉嫌虛假和違法,而主張銀保監會撤銷相關描述,並要求其公佈截至2020年2月24日保險行業捐贈保險費的數額。筆者無意對此案涉及的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法律問題發表意見,僅就其中涉及保險的相關內容,發表如下看法:

1. 撤銷關於捐贈保險金額的描述,改用捐贈保險費的口徑進行公示,並不能解決數據虛假的問題。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是相關的,保險金額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保險金額不真實,則對應的保險費也必然不真實。

2. 關於公示捐贈保險金額涉嫌違法和虛假,如果原告是從政府信息公示的相關法律規定的角度主張違法,筆者不發表意見。筆者認為,從捐贈保險本身而言,無論是公示捐贈保險金額還是公示捐贈保險費,只要數據真實,銀保監會選擇公示保險業捐贈保單涉及的累計保險金額並不違法,也談不上虛假。

二、原告認為保險業所謂的捐贈保險,實際是捐贈保險費,而不是捐贈保險金額

新聞發佈會上,銀保監會發布信息的原文是“捐贈保額11.58萬億的保險保障”,筆者認為,從一般民眾理解的角度,這與原告關於“捐贈保險金額”的說法還是有一定區別的。銀保監會關於“捐贈了一定保額的保險保障”的說法,落腳點是“保險保障”,相對更不易讓一般的民眾對捐贈保險產生錯誤的理解或被誤導。

眾所周知,保險保障的是風險,所謂風險即決定了其發生與否具有不確定性。老百姓一般都清楚,支付保險費,購買了保險,並不意味著將來一定會獲得保險金賠付,只有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才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因此,買保險就是買一份保障,捐贈保險當然也是捐贈一份保險保障。所以“捐贈保額11.58萬億的保險保障”的說法,一般不會讓人誤以為是捐贈了“11.58萬億的保險金”,更不會讓人誤以為是“捐贈了11.58萬億的保險費”。

疫情期間,因醫務人員的生命和身體健康面臨很大的風險,因此保險公司向包括醫護人員在內的抗疫工作者捐贈保險,實際是免費贈送其一份保險保障。既然是免費贈送,當然不需要抗疫工作者支付保險費。抗疫工作者在獲取保險保障的同時,其財產並沒有因支付保險費而減少,是財產的一種消極增加的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講,原告說捐贈保險是捐贈保險費,也有一定道理。但筆者仍然認為,稱保險公司捐贈了“一定保額的保險保障”更恰當,理由如下:

1. 保險公司並不是將保險費支付給抗疫工作者

抗疫工作者從保險公司免費獲得的是一定保額的保險保障,雙方通過保險合同的方式約定了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責任範圍等。保險公司通過向抗疫工作者捐贈保險的方式,承諾在保險期間內,抗疫工作者作為被保險人如果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將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並沒有向抗疫工作者提供保險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沒有實際領取保險費。從抗疫工作者的角度說,其直接獲得的是一份保險保障,即保險公司在約定情況下支付保險金的承諾。

2.捐贈保險費的說法,不能準確表達保險公司捐贈的內容

抗疫工作者作為被保險人出險後,保險公司要依約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而給付保險金並非給付保險費。

在發佈會上,銀保監會公佈了保險公司與疫情相關的理賠情況,針對捐贈保險,其發佈的信息是:人身保險公司在贈險項目下的賠付金額是3320萬元,涉及一線醫護人員的賠付是338人次,總賠付金額是3078萬元。這3078萬元的賠付,性質是保險金,並不是保險費。

因此,筆者認為,如果說保險公司是捐贈保險費,反而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說並不能完全準確地表達保險公司捐贈的內容。在發佈會上,銀保監會還提到了“捐贈保單”的說法,筆者認為該說法也比“捐贈保險費”的說法更準確。

3.抗議期間,保險公司捐贈保險,更多的是在履行社會責任

如果按照正常的投保流程,抗疫工作者即使申請投保、支付保險費,未必均能獲得保險公司承保。因為在疫情肆虐,沒有特效治療方法的情況下,抗議人員出險的概率是非常高的,這就意味著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的概率相比正常情況會更高。在疫情嚴重的情況下,各保險公司之所以積極承保、捐贈保險,筆者認為並非完全出於其道德高尚,覺悟高,正如銀保監會在發佈會上提到的,更多的是基於國家對保險公司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要求。

4.銀保監會在發佈會上關於“保險行業捐贈保額11.58萬億的保險保障”的說法,是否會導致觀眾誤以為保險公司實際賠付了11.58萬億的保險金?

筆者通過網絡搜索到當時的新聞發佈會,銀保監會的人員在發佈會上提到,截至目前保險業已經累計捐贈保額11.58萬億的保險保障,後續還使用了“捐贈保單”的說法,並要求保險公司就捐贈保單視同正常保單進行理賠。同時就截至當日人身保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實際已經賠付的保險金在發佈會上做了通報:人身保險公司在贈險項目下的賠付金額是3320萬元,涉及一線醫護人員的賠付是338人次,總賠付金額是3078萬元。綜合記者的提問及銀保監會人員的整個答覆,筆者認為,觀眾應該能清楚地瞭解到,“捐贈保額11.58萬億元的保險保障”,並非是保險公司已經實際支出的保險金,不會造成誤讀。

三、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到,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可能性,中國保險業在疫情災害面前,將一個巨大的“可能性”捐了出去。世界範圍內,真捐贈哪有捐贈可能性的

筆者不認同原告關於“捐贈保險”是“捐贈可能性”的說法:

1.保險公司捐贈的是一定保額的保險保障。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與否具有不確定性,導致保險金的賠付與否也具有不確定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保險公司好像捐贈的是一種“可能性”。但基於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的基本原理,肯定會有一部分“可能性”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變為“現實”,原告關於“捐贈保險”是“捐贈可能性”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2. 即使保險金的賠付未從“可能性”變為“現實”,保險公司也不存在過錯,而是保險的特性使然。

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金最終能否賠付出去,賠付多少,取決於在保險期間內,是否會發生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事故,而不是取決於保險公司的主觀意願,也不是取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人力不可控的,不確定的,這也正是保險之所以存在的意義。保險公司不應因“可能給付”未能變成“現實給付”而受到譴責,除非有證據證明保險公司在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後,違約拒絕賠付。

筆者認為,保險公司捐贈的不是“可能性”,而是一種承諾,即一旦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承諾在約定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保險金。

新聞發佈會上,銀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將“捐贈保單”視同“正常保單”進行理賠,並通報了截至當日保險公司的理賠即實際賠付保險金的情況:財產保險公司與疫情相關的理賠是2460萬元,其中給一線醫護人員的理賠是657萬元。人身保險公司共賠付與疫情相關的出險客戶是795人次,賠付金額是5174萬元。其中屬於贈險項目下的賠付是3320萬元,涉及一線醫護人員的賠付是338人次,總賠付金額是3078萬元。這3078萬元的理賠金額是截至2020年2月24日,保險公司實際支出的保險金(筆者注:數據真實性在此不做討論,僅從捐贈保險是否捐贈可能性的角度進行分析),保險公司並不是捐贈了“可能性”,也不僅僅是捐贈了“保險費”,而是切實履行了保險金的賠付義務。原告說保險公司僅僅是捐贈了保險費,不符合客觀事實。

至於原告提到的捐贈11.58萬億的保險金額,本身是“虛”的,是“假”的,筆者更是不能認同。11.58萬億的保險金額最終沒有全部賠付出去,不是因保險公司虛假捐贈,而是因為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沒有全部發生,事實上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也不可能全部發生,這是基於大數法則和概率論必然得出的結論,而這也是保險之所以能夠產生、保險公司能夠得以持續運營的前提和基礎,不能因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沒有全部發生,導致保險金沒有全部賠付出去,就說捐贈保險是虛的,是假的。

另外,除非關於捐贈保險金額的數據統計不真實,即虛高捐贈保險金額,或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違約拒賠,否則,也不應因公示的是“捐贈保險金額”,而不是“捐贈保險費”,就說捐贈虛假。

四、原告問,這些被捐贈的保險,誰是投保人,投保人對抗疫工作者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或銀保監會有權利逾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保險法第31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因此抗疫工作者所在的單位是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投保的(當然,抗疫工作者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自己投保)。

保險法第34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員,為了非法獲取保險金,先投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然後對被保險人實施非法侵害,即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險法第39條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的,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該規定也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1條規定,“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做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追認。

保險公司通過抗疫工作者所在單位向其贈送保險的,如當時不能取得抗疫工作者關於同意投保及保險金額確認的意思表示,可通過合同訂立後追認的方式。當然,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前,沒有就投保事宜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及對保險金額的確認,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需要強調的是,這種情況下,拒絕給付保險金,是保險公司的權利,而非義務。如果保險公司根據具體情況,在排除保險欺詐的情況下,仍然選擇給付保險金的,筆者認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談不上逾越法律紅線的問題。


五、原告因對保險公司捐贈保險金額的數據真實性表示懷疑,認為保險公司涉嫌“騙捐”

對保險公司捐贈保險金額的數據真實性,筆者不發表看法。不過,即使數據不真實,也不是“騙捐”,而只能是“詐捐”,二者的實施主體不同。騙捐是指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信任,欺騙他人向自己捐贈的行為,因此騙捐的主體應該是意圖獲得他人捐贈的人,即受贈人。詐捐是指欺詐性捐贈,比如行為人通過公開渠道承諾捐贈,以期獲取良好的聲譽,但實際並不履行捐贈行為,實施主體是承諾捐贈的人,比如網絡上經常爆出的明星詐捐門。

那保險公司是否存在詐捐行為呢?這就涉及“捐贈保額11.58億的保險保障”數據真實性的問題了。另外,即使前述數據真實,如果被保險人出險後,保險公司違約拒絕賠付,也涉嫌“詐捐”。不過目前,尚未見到相關報道。筆者認為,在全國萬眾一心抗擊疫情的形勢下,在國家要求保險公司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違約拒絕賠付的可能性極小。筆者甚至認為,為避免詐捐的嫌疑,保險公司針對捐贈保單的理賠標準很可能要比正常保單的理賠標準寬鬆,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拒賠等現象,在捐贈保單中出現的概率估計會非常小。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儘管筆者不認同原告的某些觀點,但筆者相信,正如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到的,該案是善意的、專業的、公益訴訟。因此,即使原告最終敗訴,其提起本案訴訟的積極意義也是值得肯定的。

附:原告起訴書


抗疫期間,保險公司捐贈保險,涉嫌“騙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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