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張林蒼越獄案兩獄警被起訴

掌上春城訊 去年5月2日,雲南省第一監獄罪犯張林蒼擅離勞動現場,駕駛一輛工程用車,衝破監獄的隔離網和臨時柵欄後逃脫。8天后,張林蒼在昆明市嵩明縣小街鎮被抓。隨後,雲南省第一監獄監獄警察馬金勇、陳濤因涉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被移送審查起訴。日前,盤龍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公訴機關起訴稱,張林蒼逃脫案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馬金勇作為七監區分管勞動改造的副監區長,一方面未對張林蒼進行嚴格審查,且未就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另一方面,馬金勇作為案發當日監區帶班領導,未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相關制度,監管措施不到位,致使案發當天警力部署存在較大漏洞,且未認真履行領導值班帶班制度,警力部署後未對各執勤點警察到位履職情況進行巡視檢查,以致張林蒼逃脫時,習藝樓3號門執勤點發生警察脫崗的情況。

陳濤是張林蒼的包乾責任警察,陳濤未認真執行對罪犯監管的有關制度,在落實張林蒼的互監小組編排、落實等方面未認真履職,致使張林蒼離開勞動崗位,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駕車逃脫。

公訴機關認為,馬金勇、陳濤兩人疏於對服刑人員的監管,致使張林蒼逃脫,造成嚴重後果,已涉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馬金勇在法庭上稱,案發當日,他是帶班領導,上午7點40分到達監區後,隨即對警力進行安排佈置,並進行輪值檢查。張林蒼脫逃時,他在二樓的會議室開會。“5·02案件發生後,我經過了自我反省和檢討,深刻認識到自己在工作中確實存在制度落實不到位、監管不力的情況,我真誠悔過、認罪、悔罪。”馬金勇說。其辯護人認為,馬金勇存在一定的過失,但沒有“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中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陳濤表示,自願認罪,他為自己辯護稱,他在相關制度落實上不到位,但張林蒼逃脫是多種原因造成,請法院予以考慮,作出公正的審判。其辯護人認為,本案中陳濤並不是致使張林蒼脫逃的直接、根本或者重要原因,也絕非存在嚴重不負責的行為,在庭審中公訴人也客觀地指出本案中致使張林蒼脫逃是多因一果造成。

該案未當庭宣判。

昆明日報全媒體記者:蔡靖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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