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姐姐致人轻伤 获缓刑一年半

为帮姐姐致人轻伤 获缓刑一年半

<strong>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沈某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8月3日12时许,在五河县城关镇某村民沈某云家门口,陈某某与儿媳沈某云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沈某果见陈某某拿扁担殴打沈某云(系沈某果的姐姐),就上前与陈某某争夺扁担。在争夺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果将陈某某甩倒在地,致陈某某的鼻部损伤。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陈某某的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眼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果于同年10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沈某果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各项损失2万元,取得了谅解。被害人陈某某表示,不再追究沈某果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沈某果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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