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也可能犯法!男子辱罵法官被司法拘留15天

俗語云“君子動口不動手”,然而“動口”要有個度,“罵人”也可能犯法!這不,當事人白某某多次辱罵承辦法官,經反覆教育仍不思悔改,近日,東勝區人民法院出具拘留<strong>決定書

,給予白某某15日司法拘留處罰決定,並將其送交拘留所採取拘留措施。


“罵人”也可能犯法!男子辱罵法官被司法拘留15天


事件的最初,源於一起執行案件。白某某與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8年7月19日,本院執行幹警至達拉特旗昭君鎮石巴村油坊社將被執行人劉某某帶回法院協商處理該案件。當日天下大雨,警車幾次陷入泥濘的山路。起初雙方當事人矛盾較大不願協商處理,在本院準備對被執行人採取強制措施時,雙方當事人自願和解,申請執行人自願申請放棄部分本金及利息,以50000元抵頂本案所有欠款及利息,並向本院申請結案。本院製作談話筆錄告知其放棄後不能再繼續申請執行,其表示自願放棄。

領完錢後,白某某開始到法院找執行法官無理吵鬧,荒誕地稱“是執行法官逼迫自己放棄部分本金及利息”。執行法官向其耐心解釋後,但白某某不予理會。

白某某在電話裡咒罵、侮辱執行法官,並在其他群眾面前扭曲事實,對案件自願放棄的情況隻字不提,大肆捏造、編造“執行法官收取對方好處、枉法執行”,抨擊司法公正。

東勝區人民法院決定,認定白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對承辦法官的侮辱、打擊報復,出具了拘留決定書,給予白某某15日司法拘留處罰決定,並於12月10日將其送交拘留所採取拘留措施。

<strong>法官說法


“罵人”也可能犯法!男子辱罵法官被司法拘留1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strong>法官提醒

<strong>法院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不僅僅是代表著個人,更代表著司法權威、法律的尊嚴。對司法工作人員的處理不滿可以投訴舉報、申訴上訴,但採取辱罵司法工作者人格尊嚴、詆譭名譽的方式和手段,不僅對自己的案件處理沒有幫助,也必將受到依法嚴厲處罰。因此,<strong>切勿逞口舌之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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