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臨時工到底要不要繳社保?1月1日起新規正式實施

明确了!临时工到底要不要缴社保?1月1日起新规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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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明確是僱傭關係,企業按照工資薪金核算;勞務明確是非僱傭關係,是獨立勞務行為,企業按照勞務費核算。那麼這個之間還有一種有爭議的用工。

那就是我們所謂的臨時工,什麼意思呢?

我舉個例你可能更明白

比如你單位清潔阿姨,每個月3000塊錢,沒有社保,也得按時上下班,固定領取收入。

比如你兼職到一家企業幹會計,也算他們的臨時工,不給你買社保,每個月給你1500塊,固定拿錢。

那麼,新社保2019年1月1日實施後,

臨時工到底要不要繳社保?

什麼是臨時工?

由於種種原因,很多公司都要需要聘請臨時工、季節工、實習生等。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說,我國其實沒有臨時工的稱呼!

明确了!临时工到底要不要缴社保?1月1日起新规正式实施

目前主要是分為全日制員工以及非全日制員工兩種。

而這兩種員工確實是存在著區別:

1.全日制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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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全日制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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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到底要不要繳納社保?

好多人存在一個誤區,就是公司聘用的臨時工不需要繳納社保,這個認識是錯誤的,必須加以糾正!

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情況1:與臨時工存在聘用關係,雙方存在實際僱傭關係。

若臨時工與企業

1.存在實際僱傭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2.按月定期支付報酬。

企業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稅。

舉例來說公司的保潔、保安人員,雖然這個崗位人員變動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時就固定存在這個崗位,並且員工參加單位的考勤、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

那麼這種情況就屬於存在實際僱傭關係並且有一定連續性,應該按照工資薪金處理,並且需要給這些員工繳納社保,當然如果這些員工已經其他單位交過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複交納。

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准予在稅前扣除。

企業僱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於企業任職或者受僱員工範疇。

情況2:與臨時工不存在聘用關係,臨時工提供勞務,不存在實際僱傭關係。

如果臨時工與企業

1.不存在實際僱傭關係;2.沒有與單位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3.只是提供偶爾或按次提供的勞務,並按次支付報酬。

這種情況就應該按照勞務費處理。

比如企業辦公室等房屋裝修,請來的粉刷工,油漆工,搬運貨物臨時找來的搬運工,企業一般是不會固定設置這些崗位,員工提供的也不是連續性的服務,這類員工提供勞務需要去稅局代開勞務發票,企業憑勞務發票入賬,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

勞務費雖然也是人工費用,但是和工資薪酬分開。勞務費的金額是不作為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的基數的。接受勞務的企業不需要為提供勞務的人提供社保。

這類員工提供勞務需要去稅局代開勞務發票,企業憑勞務發票入賬,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

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勞務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就成了關鍵點。被認定為勞務報酬覺得你這些人又不買社保,又沒有正規勞動合同,就不是僱傭關係。

遇到社保問題,目前很多企業流行的做法是這樣的:

設置企業風險防火牆,將這部分勞務外包,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從勞務派遣公司取得發票來列支,這也是目前很多企業流行的做法。

一個是不用操心社保,個稅,更為關鍵的是可以不計入企業工資總額,特別是對於國有企業,工資總額也是必須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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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合法為臨時工繳納社保

有助於降低企業的稅收風險!

千萬別用這2種方式"規避"社保繳納,風險很大!

▼▼▼

社保入稅一直困擾著一些社保繳納不規範的企業,2019年1月1日即將開啟新的繳納模式,對不規範的中小企業來說,又將是一大挑戰。

在社保入稅之前,總想找到一些應對的措施與策略,一些不乏“籌劃”方案應運而生。

企業千萬別挺而走險!

1、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規避社保,有風險!

業務描述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用到一些流動性比較大的員工,如:保安、保潔、司機等,由於流動性大,部分企業難免會出現不願意為員工購買社保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開始社保入稅,對於這種類型的員工,企業總想規避掉社保,有些企業想通過用“非全日制”代替流動性較大的“全日制”用工,來規避社保繳納,企業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也得注意風險。

風險分析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通過對勞社部發﹝2003﹞12號文相關規定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非全日制員工,並非不要繳保險,至少得繳納“工傷保險”,當然這需要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條件。

如果將“全日制”員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處理,企業還會面臨員工向勞動部門投訴的風險。

2、改變員工身份,讓“正式員工”變成“臨時工”,有風險!

業務描述

一些特殊的行業,在用工模式上,難免會出現流動性大、成本高、技術低等現象,如:酒店業的保潔人員、餐飲行業的服務人員、物業公司的保潔人員等,對於這些特殊人員,部分企業難免也有些不願意為員工購買社保,想通過臨時工來規避社保繳納,企業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也得注意風險。

風險分析

根據勞辦發[1996]238號文第一條規定,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所以說,想通過臨時工來規避社保,幾乎也是沒有可能。

“臨時工”如何繳納社保?

看看這12個問題就知道了!

▼▼▼

要點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要點2、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只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而沒有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

要點3、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等,並不是企業的強制性義務,可以由從業者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等。

要點4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也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支付工資的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要點5、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既可以訂立書面協議,也可以口頭協議。

要點6、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要點7、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要點8、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這與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是不同的。

要點9、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試用期。

要點10、公司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照樣需要申報工資個稅。

要點11、非全日制用工對計酬方式、工作時間、協議簽訂、試用期、終止用工的方式等與傳統全日制用工存在較大差別。

要點12、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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