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個重要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2018年國家出臺了很多重要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其特點是稅收優惠多、變化大。2018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推出了7項減稅措施,其中有6項是有關企業所得稅的。小編將14個重要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梳理,為馬上到來的彙算清繳工作做準備。


14個重要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取消優惠備案制度

2018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並通過填報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不用備案。

企業自行判斷是否能夠享受稅收優惠,不需要備案,簡化了辦稅流程,減輕了企業辦稅負擔。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企業要對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將加強後續管理,若發現企業不符合優惠條件,將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限額提高

2018年7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分別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更優惠

1.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75%。《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2017年,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提高至75%。2018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佈《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將所有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75%。

2.委託境外研發可以加計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2018年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的部分,可以加計扣除。但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不能加計扣除。

高新技術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可結轉以後10年彌補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虧損可結轉以後5年彌補。2018年7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分別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即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虧損可結轉以後10年彌補。

設備、器具可一次性稅前扣除

原加速折舊政策規定,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扣除;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以一次性扣除;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中的非小型微利企業和其他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可以一次性扣除。2018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分別規定,所有企業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

創投企業優惠推廣至全國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其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2018年之前,上述創投企業稅收優惠只在試點地區執行。2018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分別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將該優惠政策推廣至全國。

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企業優惠推廣至全國

2018年之前,試點地區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018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佈《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將該優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推廣至全國。

集成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

2018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規定,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

需要注意的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該文件還規定了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減半稅收優惠;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

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目錄調整

2008年以來,企業享受購置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所得稅優惠,按照《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執行。2018年8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應急管理部聯合發佈《關於印發〈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稅〔2018〕84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享受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所得稅優惠,按照2018版目錄執行。

非營業組織的認定有要求

2018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規定,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報送資料和後續管理作出調整。

超額公益性捐贈支出可結轉三年

依據201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的修訂,2018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除明確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外,還明確企業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提高至8%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稅法實施以來,陸續有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性企業等特殊企業可以按照8%限額計算扣除。2018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將所有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提高至8%。

責任保險費可以稅前扣除

僱主責任險能否稅前扣除是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一大爭議,有的稅務機關規定可以稅前扣除,有的稅務機關規定不能稅前扣除。2018年10月底,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企業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該公告適用於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用報送資料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時應報送相關資料。2018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企業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雖然企業不用再報送相關資料,但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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