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釋勞動法」14

第十四條【特殊就業群體的就業保護】 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1、本條中的“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及《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勞動部關於若干條文的說明》

2、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九條

3、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八條

4、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殘疾人保障法》第32~34條

5、《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就業提供下列服務:

(一)發佈殘疾人就業信息;

(二)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

(三)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心理諮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為殘疾人自主擇業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國家鼓勵其他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 受勞動保障部門的委託,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進行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與失業統計;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批准,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還可以進行殘疾人職業技能鑑定。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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