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强奸冤坐6年狱,男子不满70万元国家赔偿

2018年12月18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院第七审判庭,就张可可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一案进行公开听证。

被指强奸冤坐6年狱,男子不满70万元国家赔偿

四川邻水青年张可可在惠州被他人诬告强奸,于2011年9月被刑事拘留,直到2017年9月刑满释放,张可可共被羁押6年多。2018年9月21日,惠城区法院对张可可案作出无罪判决。(详情可看小边往期文章:“弟妹”凭一排牙印控诉他强奸!男子坐监6年出狱后再审获判无罪)

张可可称,在服刑期间,其身体、精神、名誉均遭受巨大损害,其父亲为此多年奔波申诉,负债累累。为此张可可于2018年10月24日向作出原审判决的惠城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笔者了解到,张可可提出赔偿包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家属误工费、医疗费等共290多万元。

2018年11月2日,惠城区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显示,惠城法院裁定,同意张可可部分赔偿申请,决定向张可可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家属误工费共计70多万元,其余赔偿金因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请求或不能满足法律条件被驳回。

张可可不服上述70多万元的赔偿金额。2018年12月18日,惠州中院赔偿委员会对该赔偿案公开进行听证,张可可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并修改申请赔偿金额。

在最后陈述阶段,张可可表示,在监狱中他经历非人待遇,身体、心理均受到巨大伤害。出狱后因他有案底屡次就业面试被拒,外人对他及家人说三道四,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希望国家能给予他合理补偿。

赔偿义务机关惠城法院代表则希望,法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查实的证据,依法对本案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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