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东港食药监督局公布处罚决定书:看看你买的有没有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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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共处罚款56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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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食品药品处罚文书

日照新区超市农药残留含量超标

通知:

利群集团日照瑞泰国际商城有限公司新区超市存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碧螺春茶叶的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碧螺春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碧螺春茶叶”,详见没收物品清单;二、没收违法所得47.18元;三、并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47.18元。

东港一家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

通知:

日照市东港区家有三宝餐饮店存在采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茄子的的违法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罚。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二、处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合计5010.50元。

东港区一家百货超市食品添加剂使用超标

通知:

日照市东港区爱尚客百货超市存在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燕麦蛋糕等食品的违法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燕麦蛋糕等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二、并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12.00元。

东港区刘记糁馆食品添加剂使用超标

通知:

日照市东港区刘记糁馆存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违法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二、并处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合计5028.00元。

日照康乐大药房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

通知:

日照康乐大药房有限公司一分店存在销售假药续断药品的违法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假药续断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1.00元;二、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180.00元;罚没款合计231.00元。

东港区辛香汇餐厅采用不合格食品

通知:

日照市东港区辛香汇餐厅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芹菜”的违法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四)、(五)和(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伍元整(5.00元);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东港区蜀国烤鱼店采用不合格食品

通知:

日照市东港区蜀国烤鱼店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清江鱼”的违法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四)、(五)和(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肆拾贰元肆角(1542.40元);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正阳路市场销售国家禁止的高毒农药农产品

通知:

正阳路市场陈常菊存在销售使用了国家禁止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违法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陈常菊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一条第(二)、(四)、(五)、(八)、(十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肆元整(14.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实品惠便利店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

通知: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你店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小磨香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综合考量,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予以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二、并处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合计5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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