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找理由不保?如實告知是為了……

消費者:告知後能否承保?

保險公司找理由不保?如實告知是為了……

我看過很多的小兒醫療險,只要是兩年內有檢查異常的都不能買,不符合健康告知啊?比如半年前我兒子腹瀉查了大便,白細胞+,查了血,紅細胞略低!就給開了一包電解質,一盒鐵劑,完全沒給治療的藥啊!那還能購買麼?是我理解有誤麼?

保險公司找理由不保?如實告知是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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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什麼要說健康告知

保險公司找理由不保?如實告知是為了……

健康告知書通常是很多消費者在投保環節遇到的第一個不太理解的內容。

尤其是代理人銷售的保單,密密麻麻的問題,有的看起來很嚴重,有的看起來很輕微,消費者應該告知哪些?又不用告知哪些?告知了會不會無法承保?不告知會不會無法理賠?

我們對有關健康告知的知識進行了整理,希望給予消費者一些提示。

保險公司找理由不保?如實告知是為了……

01

健康告知的意義

為什麼投保需要健康告知?

很多消費者認為保險公司要求消費者健康告知是在免除自身的責任,告知了有病保險公司就會拒保。

這其實是對保險的誤讀,因為健康告知,是保險公司維護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一個工具。

如果每個消費者都在感覺自己身體不好之後才投保,那保險公司就一定會賠錢麼?

當然不會,只要保險費漲到能承受道德風險和逆選擇風險的情況下,沒有什麼是不能保的。

但是身體不好再投保的消費者並不多,如果保險公司依靠漲保費來增加自己的風險承擔能力,那就變成了對健康消費者的傷害。

所以通過對被保險人的健康篩選,是對健康消費者的保護,讓健康的消費者享受最低廉的保險費率。

保險公司經營的是風險,而且是社會整體性的風險,保險公司篩選風險的過程,實際也是降低群體風險的過程,避免健康消費者為高風險消費者買單的過程。

保險公司找理由不保?如實告知是為了……

02

不同渠道的健康告知書

傳統代理人銷售渠道健康告知書:

代理人銷售渠道的保險險種最為豐富,且保險責任組合靈活,健康告知內容也比較詳細,問卷一般包括20個左右的問題。

銀行保險渠道健康告知書:

銀行渠道銷售的保險多以投資、年金類產品為主,健康告知書設計相對簡單,銀保渠道銷售的重疾險產品一般會設計單獨的健康問卷,內容與代理人渠道類似。

電話銷售渠道健康告知書:

電話銷售問卷問題相對簡單,但覆蓋健康信息並不比代理人銷售渠道更少,且一旦告知異常,容易影響承保。

網絡銷售渠道健康告知書:

網絡銷售保單健康告知書可能更為簡單,且不同險種間問卷問題可能不同。與電話銷售健康告知類似的問題是,可能一旦告知異常,直接導致無法承保。

健康告知在各個渠道表現的形式不同,但總體解決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篩選風險。不能說健康告知內容多就不好,健康告知內容少就是好。

告知多的傳統渠道,即使有了告知內容,也可能正常承保,後續理賠糾紛更少。告知少的電銷網銷渠道,消費者如想順利承保可能需要隱瞞一部分需要告知的內容,可能會在後期理賠時遇到麻煩。

特別提示:由於保險條款並不統一,有可能出現消費者看來同樣險種在互聯網投保需告知內容就是比傳統渠道少的情況。但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很可能會在保險責任範圍內進行調整,來控制自身的風險,減少告知的同時也減少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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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如實告知可能產生的後果

1.生存調查

生存調查是指保險公司派遣專門的調查員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面訪的情況,通過生存調查可以有效規避消費者逆選擇的風險。實現健康管理的目的。

2.免費體檢

在消費者告知身體異常,且保險公司無法斷定客戶是否為正常風險狀態時,可能會邀請客戶參與指定內容的體檢,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體檢結果如無異常則可正常承保。

3.標準體承保

消費者告知的身體異常不足以對身體造成巨大影響時,保險公司會正常承保。

4.加費承保

消費者告知的身體異常可能造成保險風險一定水平的增大時,保險公司會要求消費者增加保費後承保。

5.免除部分責任承保

消費者告知的身體異常可能直接引發部分保險風險,但對其餘保險責任無影響時,保險公司會選擇除外掉風險明顯增高的保險責任。

6.延期

消費者告知的身體異常無法確定是否可以承保時,保險公司會下發延期,要求消費者在一定時間明確身體狀況後再來投保。

7.拒保

消費者告知的身體異常存在巨大風險隱患或已經即將演化成巨大風險,保險公司會選擇拒保。

在保險公司操作的實務中,通常會盡量尋找為消費者承保的理由,且做出改變原有保險合同的決定(包含加費、免責)時,會下發相應告知詢問消費者是否同意,保證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實務中不同保險公司可能下發的承保結論不同,消費者如在一家公司投保時保險公司下發不利的結論,可嘗試投保另一家保險公司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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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一般情況下的典型拒保疾病

1. 癲癇、智能障礙、腦外傷後遺症;

2. 精神類疾病;

3. 慢性酒精中毒;

4. 嚴重肝病(肝硬化等)

5. 嚴重高血壓(血壓超過180/110mmHg等)

6. 糖尿病合併併發症(如糖尿病同時有蛋白尿等)

7. 腦血管病

8. 影響腎功能的疾病(幾乎除腎盂腎炎外所有腎病)

9. 嚴重血液病(再生障礙性貧血)

10. 中度或重度心臟病

11. 已接受器官移植者

12. 性病者

13. 癌症史患者(含原位癌)

上述13類情況,通常保險公司選擇拒保,其餘情況大多都有承保可能,包括良性腫瘤,肝功能輕微異常都有可能標準體承保。

傳統渠道健康告知中的問題並不是拒保的標準,而是風險的篩選,互聯網、電話渠道中的健康告知則可能改變為拒保的標準,需要消費者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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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不實告知的風險

1. 2年內保險公司調查到後,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費。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2年內發現消費者有故意不如實告知,且足以影響承保結論的情況下,有權利直接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費。

2. 出險後,保險公司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通常保險公司會在保險合同中明確保險只承保初次罹患的疾病,投保前的疾病不實告知也無法獲得理賠。

3. 不實告知消費者被保險行業列入黑名單

保險公司間對反保險欺詐工作有較為廣泛的行業合作,一旦在一家保險公司不實告知投保,可能會列入全保險行業的黑名單。再也無法獲得承保機會。

不實告知對消費者來說弊大於利,雖然我國法律並未將不實告知列為保險詐騙,但在法律實踐中,越來越多的不實告知被法院判定保險公司無須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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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點評

綜上所述,健康告知是保險消費者自我保護的一部分,也是保險公司保護消費者的一項工作。

消費者在選擇保險的時候不用過分擔心保險公司拒保,更不用為了減少告知選擇告知內容少的產品投保,因為保險公司都是在經營風險,都希望獲取更多的客戶和保費,告知少的公司不一定風險規避的就少,即使在健康告知部分承擔了更多風險,也可能在保險責任裡規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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