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期限” 你瞭解嗎?

勞動合同的“期限” 你瞭解嗎?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些關於勞動合同的“期限”你瞭解嗎?不知道你就虧大了!


勞動合同的“期限” 你瞭解嗎?


一、勞動合同應在工作1個月內簽訂

建立勞動關係,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三、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告知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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