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保全規定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內容

導讀:近日,最高院公佈了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法律適用司法解釋。12月13日的新聞發佈會由最高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主持,最高院民三庭宋曉明庭長介紹了司法解釋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王闖副庭長回答了記者提問。


行為保全規定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內容


宋曉明庭長介紹司法解釋相關情況

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5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為保全規定》),本規定將於2019年1月1日施行。下面,我對《行為保全規定》的制定背景以及主要內容作一簡要介紹。


一、《行為保全規定》的制定背景和過程

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民事訴訟領域就確立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制度,但行為保全的相關規定則是2012年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內容。

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在後來修訂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時,增加了行為保全的規定,即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權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並規定了申請條件和審查標準、解除條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亦於2001年6月、2002年1月先後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統稱為兩個訴前停止侵權司法解釋)。

因此,可以說在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施行之前,行為保全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的海事強制令外,主要在知識產權領域適用,即訴前責令停止有關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

據不完全統計,過去五年間,全國法院分別受理知識產權訴前停止侵權和訴中停止侵權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別為98.5%和64.8%。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案件雖然數量較少,但行為保全措施能夠使知識產權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救濟,該項制度越來越受到知識產權權利人以及其他經營者的重視,許多案件也倍受社會關注。

對於人民法院正確審查訴前責令停止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案件,兩個訴前停止侵權司法解釋發揮了重要作用。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關於行為保全的規定,為行為保全的法律適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據。為總結審判經驗,解決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進一步完善行為保全制度在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領域的實施,根據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關於行為保全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初決定立項,制定本司法解釋。

在起草《行為保全規定》過程中,我們分別徵求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原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海關總署、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有關國家機關、本院相關庭室和地方人民法院的意見,充分聽取了專家學者、律師、中外企業以及行業協會或相關機構的意見,並通過中國法院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取得了廣泛共識


二、《行為保全規定》的起草原則

在調研和起草的過程中,我們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堅持及時保護與穩妥保護兼顧原則。相對於物權客體而言,知識產權客體不具有獨佔性,受到侵害後難以恢復原狀,即便知識產權權利人經過訴訟贏得官司,卻可能早已喪失市場競爭優勢,或者商業秘密信息已經洩露。

為充分及時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行為保全規定》一方面關注解決行為保全申請審查程序的便捷、快速,如第六條明確了“情況緊急”的認定。另一方面,為防止申請人濫用訴權申請行為保全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者損害公共利益,也明確了審查行為保全申請的考量因素、申請有錯誤的認定採用客觀歸責等內容。

二是堅持分類施策原則。即區分知識產權的不同類型,妥善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由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不同權利產生的基礎和條件不同,在判斷是否採取保全措施時應當有不同的要求。

例如,對於涉及著作權、商標權的行為保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權,降低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對於侵害專利權等案件需要進行較為複雜的技術比對才能作出判定的,應慎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以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行為保全規定》第六條關於“情況緊急”的認定、第八條關於“知識產權效力穩定”的審查判斷、第十條關於“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認定,均考慮了知識產權的類型或者屬性,第九條更是對依據不經過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行為保全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三是堅持前瞻性與現實可行性相結合原則。《行為保全規定》在總結我國知識產權行為保全實踐經驗以及遵守TRIPS協議、借鑑域外相關制度的基礎上,對兩個訴前停止侵權司法解釋以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行為保全的規定予以發展完善,提供了更加切實可行的標準。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蒐集了大量案例,廣泛聽取意見,始終注意司法解釋的前瞻性和現實可行性。對於司法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予以明確,如根據《行為保全規定》第五條規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應當以詢問為原則,以不詢問為例外,《行為保全規定》第十六條則明確了申請有錯誤的認定採用客觀歸責原則;對於司法實踐中欠缺案例支撐或者可能有較大爭議的問題,如反壟斷糾紛引發的行為保全案件中“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認定以及反壟斷糾紛中原告敗訴對於申請行為保全有錯誤的認定的影響等問題,《行為保全規定》未作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為保全規定》的總體精神在將來的具體案件中繼續進行探索。


三、《行為保全規定》的主要內容

《行為保全規定》共21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一是程序性規則,包括申請主體、管轄法院、申請書及載明事項、審查程序、複議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情況緊急下申請的行為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行為保全規定》第六條列舉了屬於“情況緊急”的幾種情況,同時明確了情況緊急應當是“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即足以損害申請人利益”的情況。對於非緊急情況的訴中行為保全申請,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審查期限,但是,人民法院也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否則將會影響行為保全作為一項程序性救濟所本應具備的及時性。

二是實體性規則,包括行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行為保全規定》第七條規定了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應當考量的五項因素。第八條至第十條為第七條的適用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判斷方法或者認定標準。第九條對依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申請行為保全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第十條規定了在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時的關鍵考量因素即“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情形。

三是行為保全申請有錯誤的認定及因申請有錯誤引發的賠償訴訟的管轄、行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

《行為保全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了屬於申請行為保全有錯誤的具體情形,對申請有錯誤的認定採取了客觀歸責原則,與普通民事侵權中適用的過錯歸責不同。《行為保全規定》第十七條是關於行為保全措施的解除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法院經審查,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就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這就與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解除保全(包括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的具體情形的規定很好地銜接起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解除保全的情形之一為“保全錯誤的”,申請有錯誤屬於保全錯誤的一種。因此在申請有錯誤的情況下,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措施。

四是同時申請不同類型保全的處理、申請費等其他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同時申請行為保全、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情況,《行為保全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分別審查不同類型的保全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在申請費方面,《行為保全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為保全,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於申請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規定交納申請費。”

總之,《行為保全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完善行為保全制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方面採取的重要舉措。該司法解釋的發佈和實施,對於促進科技創新、文化繁榮、誠信經營以及正當競爭將發揮重要的積極作用。


行為保全規定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內容


王闖副庭長回答記者提問

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頻道記者:

請問《行為保全規定》第十六條對於申請有錯誤採用了客觀歸責,主要是出於什麼考慮?

王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正確適用該條規定,首先需要認定“申請有錯誤”。《行為保全規定》第十六條對申請有錯誤的認定採取了客觀歸責原則,不考慮申請人的主觀過錯。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國際公約對於知識產權執法中的臨時措施也採取嚴格責任。根據TRIPS協議第50條規定:“如果臨時措施被撤銷,或如果因申請人的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失效,或如果事後發現始終不存在對知識產權的侵犯或侵權威脅,則根據被告請求,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申請人就有關的臨時措施給被告造成的任何損害向被告提供適當賠償。”


第二,保全程序作為普通救濟程序的補充,要求及時作出判斷,本身具有一定的判斷失誤的風險,申請人作為保全措施的發動者和受益人,應當對因此而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讓申請人承擔嚴格責任有助於申請人在發動保全程序時慎重行事,減少由於濫訴而給他人造成的損害,亦符合通常理解的公平觀念。司法實踐中已經有生效裁判明確了申請人最終敗訴是申請有錯誤的認定標準之一。


第三,從境外經驗上看,臨時禁令被認定錯誤的情形通常亦不以主觀過錯為要件。如請求保護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請求保護的專利權存在權屬糾紛並被認定不屬於原告所有;請求保護的專利權有效但被告的行為並不構成侵權,不考慮過錯。


第四,行為保全與財產保全的性質有根本區別。

行為保全實質上是生效裁判的提前強制執行,是申請人權利的提前救濟,如果申請人的請求未得到生效裁判的支持,則意味著申請行為保全存在錯誤;而財產保全僅僅是履行生效裁判的保障。相對於財產保全,行為保全對被申請人利益影響重大,故行為保全申請有錯誤的認定應當採取客觀歸責原則。


國際廣播電臺記者:

據瞭解,權利人對於保護商業秘密方面的申請行為保全的要求比較迫切,請您介紹一下情況?

王闖:

剛才宋曉明庭在介紹本規定時,講到本規定製定的第二個原則就是分類施策,即,區分知識產權的不同類型,妥善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本規定第六條關於“情況緊急”的認定、第八條關於“知識產權效力穩定”的審查判斷、第十條關於“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認定,均考慮了知識產權的類型或者屬性。對於商業秘密來說,在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實施之前,法律沒有賦予權利人申請責令停止侵害商業秘密的權利。但因為商業秘密的糾紛屬於知識產權和不正當競爭領域,因此,是否適用訴前行為保全一直廣受關注。此外,

對於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中的行為保全措施,更具有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權利人損害的重要性。2012年民事訴訟法施行以後,權利人可以藉助行為保全措施有效及時保護其商業秘密。

這次新聞發佈會,我們向大家提供了5個案例中第3個案例就涉及侵害商業秘密糾紛訴中行為保全案。該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黃某某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從禮來(中國)研發公司的服務器上下載的21個商業文件。這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實施後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首例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此外,2014年1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針對諾華(中國)生物醫學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被申請人賀某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諾華公司抗癌藥品研發項目的879個保密文件。由此可見,2012年民事訴訟法將行為保全擴大到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的所有民事領域,對於申請人及時救濟權利、避免難以彌補的損害發揮了積極作用。

當然,與其他知識產權類型的案件相比,商業秘密保護範圍的界定上更具有難度,因此,對於採取保全措施和認定也更具有挑戰性。


新京報記者:

請問《行為保全規定》與原有的兩個訴前停止侵權司法解釋相比,有何發展和完善?

王闖:

發展和完善主要體現在:

第一,明確規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前一般應當詢問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兩個訴前停止侵權司法解釋和民事訴訟法對於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沒有要求必須詢問當事人,也沒有要求區分不同情況採取不同審查方式。從法條字面規定來看,兩個訴前停止侵權司法解釋總體上採取了先作出裁定再在複議中就有關方面進行審查、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做法,這是出於迅速和保密的需要而對行為保全申請採取了事後審查方式。鑑於行為保全措施對雙方當事人利益影響重大,《行為保全規定》第五條規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前一般要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即以詢問為原則,以不詢問為例外。

第二,明確規定審查行為保全的考量因素,更具操作性。主要體現在《行為保全規定》第七條至第十條,宋庭長已經作了簡要介紹,不再重複。

第三,明確了申請行為保全有錯誤適用客觀歸責原則。根據《行為保全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有錯誤包括下列情形:(一)申請人在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二)行為保全措施因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被宣告無效等原因自始不當;(三)申請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但生效裁判認定不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四)其他屬於申請有錯誤的情形。概括起來,關於申請有錯誤的認定採取了客觀歸責原則,與普通民事侵權中適用的過錯歸責不同。兩個訴前停止侵權司法解釋對此沒有規定。

第四,進一步明確規定行為保全案件的申請費應當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於申請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規定交納。兩個訴前停止侵權司法解釋規定,“申請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其補充規定繳納費用”。實踐中,一般是按照財產保全案件收取申請費,但行為保全案件不涉及財產數額,因此收費很少,即便疑難複雜如“中國好聲音”行為保全案,也只收取了30元案件受理費。《行為保全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為保全,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於申請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規定交納申請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關於行為保全措施的規定目前僅有海事強制令,因此,應當依照關於海事強制令的規定收取費用。如果將來修訂增加了行為保全的一般規定,則依照修訂後的規定交納申請費。


中國新聞網記者:

請問自2012年民事訴訟法將行為保全擴展到所有民事領域後,在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領域除了責令停止侵權外,人民法院還採取了哪些類型的行為保全?

王闖:

在2012年民訴法將行為保全擴展到所有民事領域之前,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均是責令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請求保護的對象限於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計算機軟件。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其他經營者很快就依據民訴法第一百條或者第一百零一條關於行為保全的新規定申請其他領域或者類型的行為保全措施

如,2012年底,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申請責令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不得使用“王老吉改名為加多寶”及其他類似廣告語,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2013年,美國禮來公司申請責令其離職員工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從其處獲取的21個商業秘密文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2016年,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責令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停止將其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中國好聲音”等作為節目名稱使用,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上述行為保全均涉及不正當競爭領域。此外,在知識產權權屬、許可合同等糾紛中人民法院也依當事人申請採取過行為保全措施。 

可以看出,行為保全自從2012年擴展到所有民事領域後,在網絡不正當競爭、信息網絡傳播權,還有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權屬糾紛等領域均有行為保全申請提出,這也反映了行為保全這一便捷的救濟措施對於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及時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重要性。

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典型案例

一、禁止向公眾提供中超聯賽攝影作品案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結合上海映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映脈公司)提交的其與中超公司簽訂的《2017-2019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官方圖片合作協議》相關條款、中超公司出具的《確認書》以及《通知》第十一條內容,映脈公司系唯一有權在2018年中超賽場位置拍攝攝影作品的商業圖片機構。在體娛(北京)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體娛公司)認可其在全體育網上展示、提供下載和對外銷售2018年中超聯賽前十一輪賽事攝影作品的情形下,結合(2017)京0108民初第14964號判決認定的體娛公司在全體育網上展示、提供下載和對外銷售2017年中超聯賽賽事攝影作品系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行為等事實,儘管該判決尚未生效,但體娛公司在本案中將被判決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仍較大。

同時,體育賽事攝影作品具有時效強的特點,加之中超聯賽系中國大陸地區受關注較高的足球賽事,2018年賽季仍有多輪比賽尚未進行,之後的賽事攝影作品也會得到體育賽事圖片市場的較高關注,為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責令體娛公司立即停止在全體育網中繼續向相關公眾提供2018年中超聯賽賽事攝影作品,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據此,法院對映脈公司提出的要求體娛公司立即停止在全體育網上展示、提供下載和對外銷售2018年中超聯賽賽事攝影作品的申請,依法予以支持。


二、楊季康申請責令停止拍賣錢鍾書書信手稿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貿聖佳公司在涉案錢鍾書書信手稿的權利人楊季康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書信手稿的情況下,即將實施公開預展、公開拍賣的行為構成對著作權人發表權的侵犯。如不及時制止,將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此外,發表權是著作權人行使和保護其他權利的基礎,一旦作品被非法發表,極易導致權利人對其他複製、發行等行為難以控制。


三、美國禮來公司等與黃某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訴中行為保全案

美國禮來公司、禮來(中國)研發公司申請稱:2013年1月,被申請人黃某某從禮來(中國)研發公司的服務器上下載了48個申請人所擁有的文件(其中21個為核心機密商業文件)並私自存儲。2013年2月,被申請人簽署同意函,承認下載了公司保密文件,並承諾刪除,但後來拒絕履行,致使申請人的商業秘密處於隨時可能因被申請人披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而處於被外洩的危險境地,對申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故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黃某某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申請人美國禮來公司、禮來(中國)研發有限公司主張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21個文件。


四、“網易雲音樂”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訴前行為保全案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對涉案623首音樂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等五被申請人以互聯網絡、移動手機“網易雲音樂”暢聽流量包、內置“網易雲音樂”移動手機客戶端等方式,向公眾大量提供涉案音樂作品,該行為涉嫌侵犯騰訊公司對涉案音樂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且被申請人向公眾提供的音樂作品數量較大。在網絡環境下,該行為如不及時禁止,將會使廣州網易不當利用他人權利獲得的市場份額進一步快速增長,損害了騰訊公司的利益,且這種損害將難以彌補,理應禁止各被申請人通過網絡傳播623首音樂作品涉嫌侵權部分的行為。


五、許贊有因申請停止侵害專利權損害責任糾紛案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申請人最終敗訴應當是申請錯誤的認定標準之一。專利的穩定性具有一定的相對性,一項有效的專利權隨時都存在被宣告無效的可能,許贊有關於其不可能預見到會敗訴的主張不予以支持。此外,先行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是在認定侵權成立的判決作出之前對被申請人的權利採取的限制措施,必然會給被申請人造成一定的損失。鑑於此,法律並未將申請先行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規定為申請人維權必須要採取的措施,是否提出申請由申請人自行決定。

同時,為了有效彌補錯誤申請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法律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先行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的同時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據此,對其申請先行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的風險,申請人也應當是明知的。

因此,許贊有在其申請先行責令江蘇拜特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江蘇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時,應充分意識到其提出該申請的風險。許贊有關於其申請沒有過錯因而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知識產權行為保全司法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

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8〕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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