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刮擦引发大矛盾,法官调解化解两纠纷

2019年1月15日上午,化隆法院巴燕法庭调解一起因两车小刮擦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8年10月24日8时许,化隆县某路段一家属院门口,被告乙某驾驶微型货车倒车时刮擦到原告甲某驾驶的轿车,双方当即火冒三丈,下车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乙某在原告甲某的右眼部打了一拳,致使甲某的右眼受伤。受伤后原告到化隆县某医院进行检查,后由于伤情较重转院至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在商议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经济损失时无法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乙某承担原告甲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6880.47元、修车费用1350元。

此案受理后,法官立即通知被告乙某应诉,详细了解事发情况,被告乙某认为在处理车辆维修事宜时是原告甲某先动手,有错在先,人身损害纠纷原告应有责任,不愿意承担全部的经济费用,而原告甲某则认为被告乙某的一拳致使右眼部挫伤、右眼球结膜下出血,所产生各项费用乙某应该全部承担。因在车辆发生事故现场打架,未对事故现场做任何保护,致使交警队无法出具交通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无法处理车辆维修事宜,车辆维修费用无法达成共识。因此,法院邀请保险公司理赔员进行详细计算,对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做思想工作,经主审法官李国民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乙某当庭给付原告甲某医药费用7250元、修车费1350元。

法官后语: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难免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请冷静处理,切勿一时情绪伤人损己。(马国良 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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