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法院北营房法庭七项措施 规范提升执法办案质效

今年5月份起,为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兴隆县法院北营房法庭庭长赵一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多渠道规范执法办案,并将学习的新知识和工作经验研究汇总,制定七项措施,院党组书记、院长谢孟水对该庭报送的《北营房法庭研究制定七项措施》进行批示:北营房法庭工作有亮点有举措,值得全院学习。要求全体干警学习北营房法庭先进的执法办案模式和服务民生理念,积极推广“微诉讼”活动,全面推进以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为基点的相关司法体制改革进程。

一是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推行使用“微诉讼”。该庭积极推广使用“微诉讼”工作模式,即:借助微信小程序,实现支持移动在线诉讼服务+远程审判的线上办案平台,通过家用电脑或手机微信完成网上立案、网上交费、文书签收、视频调解等“一站式”诉讼服务,做到让群众足不出户随时立案,轻松一点网上支付,诉讼文书一键签收,网上全程开庭,从而减轻群众诉累,节省诉讼成本,真正实现打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现已成功通过“微诉讼”形式立案6件,其中网上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当事人不用出现在庭审现场,却收到了良好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积极拓宽服务渠道,推行使用“调查令”。针对原告无法获知和准确提供被告相关信息等情况,为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财政开支、方便原告诉讼需求,对调取自然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信息以及需要向行政单位和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的案件,由当事人递交“调查令”申请,该庭根据申请的内容出具本院“调查令”,由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凭据此令及相关证件调取,现已有2件案件出具了“调查令”。

三是探寻诉讼管理程序,推行“诉前鉴定”。针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身体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且只对赔偿数额有分歧的案件,该庭建议当事人走“鉴定前置程序”。对此类案件在立案环节进行书面登记,向申请人做“鉴定风险告知笔录”,告知其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风险,根据当事人提交鉴定申请等材料,移交本法院司法鉴定室,由双方确认司法鉴定机构后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对“书登”案件正式立案,根据鉴定金额先对其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有效避免因鉴定案件而结案不能。

四是提升诉讼成效,推行“证据登记制”。制定《证据收据》表格,在立案登记时要求原告对其提交的证据注明复印件还是原件、证据名称、证据的页数、证据的证明目的等,经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捺印。对没直接证据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在立案前谨慎考虑,以免造成诉累;如执意马上立案登记的,书记员向原告做“诉讼风险告知笔录”,告知其如果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证明目的,可能会由于提交证据不足面临驳回起诉、败诉等风险。截至日前,实行证据登记36件,风险告知23件,极大提升了诉讼效率、避免了信访隐患。

五是有效避免送达难,推行“地址双确认制”。制定《原告地址确认书》、《原告提供被告地址确认书》,要求当事人在立案登记时,对地址确认书上明确的义务和风险悉知后分别对原、被告的双方地址进行确认。送达干警按照其确认的双方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原告送达无果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送达无果的,传唤原告到庭进行问询,如果能继续提供被告其它地址的,可以进行再次送达,如果未能提供的,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如不能提供裁定驳回起诉。截至日前,所立案件全部实行地址双确认,极大提升了送达效率。

六是强化立案前期管理,推行“立案问询制”。该庭制作两套填充式询问笔录,一套适用所有案件,一套适用离婚案件。在立案环节,对每一起案件当事人进行问询是否曾经起诉过,如果是离婚案件,是否够起诉间隔、条件等等,并告知所应承担的风险。对曾经起诉过的案件进行网上查询,通过阅览电子卷宗对案件进行快速处置,对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登记,对不符合立案的告知不予立案理由。截止日前,通过立案询问,发现问题42件,极大避免一案重诉、浪费审判资源。

七是加大立案程序监管,推行“立案审查员-法官助理-员额法官”三位一体的把关制。从诉状的形式和内容上推行立案“审查五步走”,即第一步审查诉状的格式是否符合民事诉状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为当事人讲解并发放标准的诉状样式以作参照;第二步审查管辖归属是否为该庭的案件受理范围,如果是立案受理范围内的,逐项细化双方当事人信息,否则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给予恰当的诉讼指引;第三步审查诉讼请求是否明确详细,请求是否便于诉讼费金额的统计,避免因诉讼请求不明确造成诉讼费用的流失;第四步审查事实与理由的内容是否叙述清楚,能否令人一看便悉知事情的原委,以便当事人在后续的庭审过程中能够正确的陈述自己的诉求及理由;第五步审查具状人和具状日期处是否签名捺印,如果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要加盖公章,具状日期是否为递交诉状当天,如果日期靠前的,要求注明递交诉状时间。截止日前,通过审查,诉状请求不明确案件76件、审查不属该庭管辖案件9件、审查具状人和具状日期处空白案件21件、避免诉讼费用流失近万元。(通讯员 刘振宇 任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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