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台湾的面包企业起诉光明牛奶侵权,法院的判罚结果让人称赞!

知识产权规划对企业来说,极其重要!但是如果企业依靠获得的商标权益,平白无故而去控诉他人,那么得到的也只有让公众耻笑的下场。

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几乎每天都可以享受到牛奶的滋润,一线品牌如蒙牛、伊利成为首选,而光明牛奶、燕塘牛奶等也是在购物时的选择之一。最近灵标发现,光明牛奶居然和一家台湾的面包企业——美食达人公司在法院打起了官司!

光明牛奶,足迹几乎遍布全国,在任何一家大型超市,都能找到它的身影。近日,几款光明牛奶标了“85℃”,美食达人公司的“85度C”品牌“撞脸”了,于是被后者被告上法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一家台湾的面包企业起诉光明牛奶侵权,法院的判罚结果让人称赞!


起源于台湾的美食达人公司于2003年创立85度C品牌,在企业的发展中,意识到知识产权规划的重要性,先后取得四个“85℃”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经过多年宣传和使用,其在第43类咖啡馆、蛋糕店等的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也给了了美食达人公司控诉光明牛奶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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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老西门店销售的、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亦突出使用了85℃。

根据此事,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光明公司的宣传使用方式,极易在相关消费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随后,光明公司辩称,其在优倍系列鲜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15秒,故在牛奶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85℃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是对文字原始含义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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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公司是一家拥有上百年历史的国内乳制品行业的老品牌,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无搭便车的需要,被诉侵权商品上也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因此,其并未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驳回美食达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然而,出人意料的,一审法院判决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光明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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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之后,光明牛奶称其在包装盒上的标注,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没有对美食达人公司的商标形成侵犯,继续提起上诉!

随后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中,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合理使用,公众也会自然的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85°C是光明牛奶采用的巴氏消毒技术的温度,不会产生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美食达人有关品牌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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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标总结:

本案中,美食达人公司没有意识到与光明牛奶标注的解释与自身的品牌商标关联不大,虽然在一审中胜诉,却经不起二审的推敲,光明牛奶也很负责的告诉公众,标注仅是为了告知消费者该牛奶采用的标注,并非侵犯了他人的商标。

企业做好知识产权规划是重中之重,每个企业都应该重视。不仅在线下品牌产权规划要遵循灵标提出的“3+3”原则,线上也要实现品牌搜索占位,这样才会实现企业的线上线下双联动,更好的让知识产权为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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