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違紀線索移送並非訴訟程序——張某訴政府行政強制案

裁判要旨

最高院判例:違紀線索移送並非訴訟程序——張某訴政府行政強制案

1.違紀、犯罪線索移送並非訴訟程序範疇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作出主要是考慮:第一,人民法院在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中,比較容易發現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或者犯罪的線索。第二,人民法院無權對涉嫌違法違紀或者犯罪的問題自己直接處理,但有義務將有關材料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但是,該條所規定的移送並非訴訟程序範疇。是否啟動移送程序屬於人民法院依職權判斷決定的事項,法律既沒有賦予當事人申請移送的權利,也沒有賦予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質疑人民法院所作處理的權利。另外,行政行為是否違法與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是否違法違紀或者是否有犯罪行為屬於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即使被訴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也並不必然意味著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或者有犯罪行為。

2.僅就審理法院未移送刑事偵查申請再審不屬於法定再審事由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其後的第九十一條則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具體情形。這些具體情形均屬於裁判本身存在的各種錯誤。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對於行政機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存在違法違紀或者有犯罪行為線索的認定,以及是否啟動移送程序的決定,並非裁判的組成部分。當事人僅就審理法院未將有關材料移送刑事偵查機關處理申請再審,不屬於法定再審事由。


裁判文書

最高院判例:違紀線索移送並非訴訟程序——張某訴政府行政強制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6)最高法行申308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致遠(化名),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淮上區。

法定代表人馮中元,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張致遠因訴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淮上區政府)土地行政強制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皖行終38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廣宇、代理審判員胡文利、代理審判員李緯華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以下主要事實:(一)2011年10月5日,張致遠以蚌埠市興華禽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乙方與甲方蚌埠市淮上區梅橋鄉大崗村村民簽訂了《土地租賃流轉合同書》,租用部分村民的土地,用於種雞建設項目,租用年限為12年,至2023年10月5日止。該合同書乙方為張致遠的簽名。張致遠其後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名稱為蚌埠市淮上區張致遠良種家禽養殖場,經營者姓名為張致遠,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經營場所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二)2012年12月13日,蚌埠市淮上區梅橋鄉經批准撤鄉設鎮為蚌埠市淮上區梅橋鎮。2014年3月22日,蚌埠市人民政府發佈了蚌政通(2014)22號《關於2013年第78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徵地拆遷的通告》。案涉土地在徵收範圍內。2015年5月20日,張致遠經營的蚌埠市淮上區張致遠良種家禽養殖場被強制拆除。在拆除現場有公交車、警車、挖掘機、推土機、貨車等,有執法人員、佩戴紅袖章的人員等多人在拆除現場。張致遠與淮上區政府至今未就補償事宜簽訂協議。(三)張致遠對強拆行為申請行政複議。蚌埠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8月21日作出蚌政復(2015)19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2015年9月2日,張致遠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並要求撤銷蚌埠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複議決定。在審理過程中經法庭釋明,張致遠對該行政複議行為已另案訴訟,故本案對行政複議行為的合法性不作審查。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蚌埠市淮上區,但張致遠作為養殖場的經營者,與拆除行為有利害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張致遠主張拆除養殖場的行為是淮上區政府所為,其提供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視聽資料、照片等證據。其中視聽資料等證據可反映在拆除現場有警車、公交車、挖掘機、推土機、大量執法人員等事實。淮上區政府雖辯稱其不是拆除主體,並辯解是大崗村村民拆除了養殖場,但對其辯解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且其辯解與張致遠提供的視聽資料等所反映的事實明顯不相符,故淮上區政府是實施拆除行為的主體。淮上區政府拆除張致遠經營的養殖場應遵循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但淮上區政府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遵循了法定程序,故淮上區政府拆除張致遠經營的養殖場的行政行為違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2015)蚌行初字第00039號行政判決,確認淮上區政府於2015年5月20日拆除張致遠經營的蚌埠市淮上區張致遠良種家禽養殖場的行政行為違法。

張致遠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將本案有關負責人已經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的有關材料移送刑事偵查機關處理。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張致遠所訴行為系淮上區政府的拆除行為,人民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的規定,圍繞該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審法院根據採信的證據,認定淮上區政府是實施拆除行為的主體,確認淮上區政府拆除張致遠經營的養殖場的行政行為違法。張致遠現提起上訴,僅請求將本案有關材料移送刑事偵查機關處理,並未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裁判結果等提出異議。關於張致遠認為一審法院未按照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將本案有關材料移送刑事偵查機關處理,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的問題,因張致遠懷的訴訟代理人所提該意見與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無關,即是否移送對本案裁判結果均不產生影響,故其該項主張不能成立。另,一審法院因與張致遠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認識不一致而未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張致遠仍堅持認為有犯罪行為的,可直接向偵查機關報案,請求依法處理。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並無不當。據此作出(2016)皖行終381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張致遠在向本院提出的再審申請中稱:再審被申請人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將再審申請人合法經營的價值上千萬的養殖場強制拆除,給再審申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並且一審法院已經判決確認再審被申請人的強拆行為違法。因此,再審被申請人有關負責人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沒有疑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審判工作的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將有關材料移送刑事偵查機關處理。但是,一、二審法院無視上述法律規定,拒絕將有關材料移送刑事偵查機關處理,行為明顯違法。故請求本院依法將本案有關材料移送刑事偵查機關處理。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的規定,行政訴訟除了具有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功能之外,還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功能。但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主要通過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來完成。本案原審法院在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確認被訴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就是這種監督功能的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作出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第一,人民法院在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中,比較容易發現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或者犯罪的線索。第二,人民法院無權對涉嫌違法違紀或者犯罪的問題自己直接處理,但有義務將有關材料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但是,該條所規定的移送並非訴訟程序範疇。是否啟動移送程序屬於人民法院依職權判斷決定的事項,法律既沒有賦予當事人申請移送的權利,也沒有賦予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質疑人民法院所作處理的權利。另外,行政行為是否違法與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是否違法違紀或者是否有犯罪行為屬於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即使被訴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也並不必然意味著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或者有犯罪行為。因此,再審申請人稱一審法院未將本案有關材料移送刑事偵查機關處理構成審判程序違法,缺乏法律依據。二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的主張不能成立,並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其後的第九十一條則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具體情形。這些具體情形均屬於裁判本身存在的各種錯誤。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對於行政機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存在違法違紀或者有犯罪行為線索的認定,以及是否啟動移送程序的決定,並非裁判的組成部分。再審申請人對原審判決並未持有異議,其僅就一、二審法院未將本案有關材料移送刑事偵查機關處理向本院申請再審,不屬於法定再審事由,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張致遠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廣宇

代理審判員 胡文利

代理審判員 李緯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孔冰冰

※說明:為保護個人隱私,當事人均隱去真實姓名。

最高院判例:違紀線索移送並非訴訟程序——張某訴政府行政強制案

注:本文僅供讀者研究交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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