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當庭宣判

丹江口: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当庭宣判

“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2019年1月4日上午,由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交通肇事案當庭宣判,量刑建議被法院依法採納。這是新修正《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第一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刑事案件。

丹江口: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顧

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黃某駕駛小型轎車,由十堰市往丹江口市均縣鎮方向行駛,行車途中將橫穿公路的行人撞倒,造成被害人受傷、在送醫院搶救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黃某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110報警電話,並在現場等候。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該案移送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經承辦檢察官審查,黃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自願認罪並接受處罰,此案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

2018年12月13日,檢察官向黃某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了告知,黃某當場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知悉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後,同意承辦檢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議以及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建議,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丹江口: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当庭宣判

2018年10月26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工作中積極貫徹適用,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主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實現了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實現了簡案快審、難案精審。

文字|陳瑩 編輯|陳瑩 審核|譚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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